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资料)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新华网天津12月9日电 (记者田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
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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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收受刘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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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光简历
张国光现年58岁,辽宁绥中人,196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工业学院。毕业后进入沈阳松陵机械厂工作,先后在该企业担任工人、设计员、设计组组长、设计科副科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书记等职。1985年起,张国光先后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代理书记、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副书记等职。1998年1月,当选为辽宁省省长。2001年当选为湖北省省长...[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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