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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应增设资格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9:27 新京报

  作者:吕翔

  12月21日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地降低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对于严惩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可期待的。但是我认为,这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要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们期待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措施:首先,应该降低单位犯罪的门槛。本次解释,已经将单
位犯罪的门槛从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五倍降低为自然人犯罪的三倍。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门槛仍然有进一步降低的需要。在笔者看来,单位是一个组织,以一种集体力量运转,其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较个人犯罪危害大,理应严惩才对,缘何反而处罚要轻?笔者认为,这从逻辑上讲不通,单位犯罪理应与自然人犯罪同一样的标准,甚至比自然人犯罪更严格才对。笔者认为三倍于自然人犯罪,无法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其次,应该增设资格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是比较低的,实践中也较多的适用缓刑,这在经济犯罪中本无可厚非,但是这样较低的法定刑,及宽松的行刑制度,从另一个方面,往往又使得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犯率非常高,经常从事打假的人都知道,从事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往往是一些老面孔。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增设资格刑,凡是侵犯知识产权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此知识产权相关的职业,也消除其重犯的机会。

  此外,应该加大罚金刑的使用力度。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毕竟是种财产型犯罪,倚重自由刑的效果并不会太好,因此我们要注重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而罚金刑就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可让作案者贪利的动机无法实现。但是,很遗憾,此次司法解释对于罚金刑依然含糊地表述为“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罚多少?以什么样的标准罚仍然是语焉不详,这样的模糊化,将会使得罚金刑的威慑力受损。

  诚然,我知道,任何规定的出台都有其不足,或者都有与现实的妥协因素在其内,因此笔者在肯定两高解释的巨大的作用时,也要提醒人们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的成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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