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河南电力公司副总李俊杰因受贿贪污获刑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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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9:33 郑州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俊杰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李俊杰在担任河南送变电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招揽工程,先后收受请托人感谢费人民币共
法院认为,李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并聚敛数额巨大的钱财,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但李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受贿钱款,且涉案钱款、物品已全部退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遂对李俊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见习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竹庆平刘娜)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