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第一贪因贪污挪用1800多万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4:4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原吉林省白山市浑江铝厂厂长、浑江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建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贪挪公款1800多万,成为白山市有史以来的第一巨贪。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审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在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
为解决其合资企业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资金,让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银行给其办理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的信用证,宋利用其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外贸科科长的便利,个人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信用证作抵押,挪用本单位资金1528余万元为于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宋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依法以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春雨、刘佳民)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