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原市长助理王雁违法批地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20:06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1月11日电 (记者 张晓晶) 原青岛市市长助理、崂山区委书记王雁受贿496万余元,11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雁,1955年出生,1998年3月-2000年7月任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崂山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2000年7月-2001年2月任崂山区党委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1年2月-2002年12月任崂山区委书记、区长,2002年12月任青岛市政府市长助理。
因涉嫌受贿罪,王雁于200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雁在1999年5月至2003年9月担任崂山区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办理土地产权出让手续、旧村改造等事务中牟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14个单位及个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6万余元,犯罪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犯罪。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价值共计37万余元,尚有458万余元赃款未追回。法院一审判决,王雁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检察机关有关人士评价说,此案充分显示了国家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决心。据悉,崂山土地违法批租案是国土资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土地违法批租案之一,王雁是主要责任人之一。崂山区土地违法批租案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将于近期接受审判。(完)
相关专题:我国强化土地资源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