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原县委书记朱应求因受贿等罪被判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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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1:11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1月13日电(记者陈澎) 原湖南省娄底市委助理巡视员、双峰县委书记朱应求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朱应求利用其担任娄底地区(现为娄底市)工商局局长,双峰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作调动、干部提拔
2004年8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决定执行朱应求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朱应求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认为朱应求给双峰县财政局负责人打招呼,将财政资金75万元供私营企业曙光公司使用,经过了财政局集体研究,朱应求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朱应求指使他人将双峰县财政局公款借给私营企业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抗诉。朱应求也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应求利用担任双峰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给县财政局个别负责人打招呼,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75万元给私营企业使用,没有经过县财政局集体研究,其行为符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特征,构成共同挪用公款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告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应求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朱应求受贿所得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45万多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