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贪官徐保庭受王怀忠案震撼曾挨个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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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9:0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郜征)1月19日上午,亳州市政协原秘书长徐保庭涉嫌受贿一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来自亳州市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干部群众近400人参加了旁听。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官给他倒了杯水
8:30,徐保庭面色灰暗,几乎是被法警架到被告席的。据了解,徐患心脏病已经十几年了,同时伴有高血压,2003年左右因为肝脏疾病还到合肥开刀做了手术。考虑到徐的病情,法院工作人员为他倒了杯水。整个庭审过程只在中午12:00至13:00休息了一个小时,在此期间徐保庭只上了一次卫生间,但是却吃了三次速效救心丸。 法庭之上全部认罪 起诉书指控,徐保庭自1997年至2003年任涡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程月侠(另案处理)57次非法收受4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000元、美元4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000元)。面对指控,徐保庭说:“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都是事实,我尊重他们。” 人际交往要防腐败 在起诉书指控的42人行贿中,大部分都是选在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此外徐保庭在合肥开刀期间以及其子结婚期间,也收受了部分财物。对这些指控,徐本人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其中的多起都与徐的职务行为无关,只是下属与上司之间正常的感情交流,属于领导干部的正常人际交往。 公诉人认为虽然多人行贿不排除探望病情、联络感情,但都是为了能跟徐拉近关系,以便在今后的职务提拔、工作调整、就业安排中得到徐的大力支持。应当严格区分党员领导干部普通的人际交往和受贿行为的界限,防止腐败。 事后受财是否受贿? 从起诉书的指控可以看出,42人多是先对徐保庭提出请托事项,然后拿工作调动、安排工作的申请书给徐签字,然后找机会在徐的家里、办公室、病房等地方送给徐钱物。徐的辩护人认为,徐对这些人在职务调动、工作安排等方面都是行使了一个领导干部正常的职权,而且都是事后别人在年节为了表示感谢,送给他一点礼品。所以,徐保庭不存在受贿的主观故意,即“事后受财不等于受贿”。 公诉人多次提及了多年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晓案件,认为该案虽然当时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引起激烈的讨论,但已形成定论。只要事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在客观上为他人实现了利益,事前虽无约定,但事后受财仍然是受贿行为。 王怀忠案震撼了他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徐保庭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都不持异议,很少说话。但在法庭调查到他退赃情况时,他说:“当看了王怀忠反面教材后,我就反思我在涡阳县的几年中收了人家一点钱是犯法的,就和老婆商量把钱退给人家,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根据回忆挨个退款。”2004年8月,徐保庭被双规后,退出了全部赃款。 自首认定是新问题 徐保庭的辩护人认为,徐在亳州市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受贿事实及情节,属于投案自首,应考虑宽大处理。公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此案是省纪委移交给亳州市纪委的,已经掌握了其10万余元的受贿事实,后检察机关认定为8万余元,不能算做是刑法意义上的自首。公诉人认为这凸显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即领导干部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检察机关尚未介入时的主动供述,是否是投案自首,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 怎样判决都不上诉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很少说话的徐保庭表示了深深的忏悔,他说:“我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领导干部,离不开党和国家的培养。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客观公正的,无论法庭对我作出怎样的判决,我都服从,绝不上诉。”之后,他向法庭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求保外就医,因为病情严重,需要赶紧治疗。第二个请求是法庭能够客观判决,最后一个请求是快速下达判决,以争取有限的治病时间。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