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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受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47 东方网-文汇报

      石草木

      “两会”中听政府工作报告,发现“监督”这两个字说得特别多。

      “坚持权利必须与责任挂钩,健全政府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透过这一系列的“监督”,人们看到的是透
明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的形象。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有权通过各种方法监督政府行为。完善对政府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把政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政府一切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促进政府更好地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政府工作报告中“监督”连篇,那是政府对自身的至高要求,是政府正在努力追求的目标。

      如果把视线拉开一些,我们不难发现,上海各级政府对于接受“监督”确实越来越重视。如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不仅为市民了解政府信息提供了便捷渠道,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监督政府的条件。浦东新区不久前出台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10类过错73种行为进行追究,同时,细化了追究责任的6种方式。这类接受“监督”的举措,各级政府都在纷纷推出和不断完善。

      监督政府并不是和政府过不去;政府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不是放弃用权。监督和被监督,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是用权和用好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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