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老年人租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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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0:34 东方早报 | ||||||||
老年人房产侵权纠纷正在成为上海涉老问题的焦点,市人大代表、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副主任委员王慧敏在人代会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尽快修订完善<上海市老年人保障条例>的议案》,建议修改原条例中有关房产的条款,保护老年人迁居不低于原居住水平。 原条例缺少可操作性
在提案中,王慧敏说,由于《老年法》和《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法规内容笼统、条文规定比较粗线条,老年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此,王慧敏在其议案中建议尽快修改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王慧敏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少法官感到这条难以操作,何为条件低劣的房屋呢?条例中没有执行标准,众说纷纭,也使老年人的住房屡屡受到侵犯。” 她认为,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低于原居住水平的房屋,那就操作性强了,老年人也就不会惧怕没有房屋可居住了。” 建议立法保护老年人租赁权 同时,由于条例中虽然规定要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租赁权,现在,侵犯老年人承租住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本报曾在去年年中报道过一件事,家住模范邨的杨阿婆和其三女儿租住着一套公有住房,有一天,三女儿将家中一间房间换锁关闭,不允许母亲进入。就是由于三女儿徐桦(化名)另有一24岁的成年子女,户口也在这一套住房中,为了保证她的居住权,杨阿婆无法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并强令徐桦迁出。 对此,王慧敏认为,老年人作为承租人,子女买了商品房搬出去居住后,如果老人要子女迁出,还要老人补偿子女在公房中的居住权,这对老人来说,简直是无法承受,也违背了伦理公正。她建议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将老年人租赁权的保护摆上议事日程,并能以老年人的实际出发,保护其应有利益。王慧敏还在议案中提到,政府必须承担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强化发展老龄事业的政府行为。《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中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用于老龄事业发展的年度最低投入应该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或幅度。有关专家也认为,市民交给政府的税金中有多少是用于老龄事业的,市民应该有知情、检查、监督和质询的权力。早报记者 郑佳雯 相关专题:2005年上海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