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公众听证不能流为茶话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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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0:30 东方早报 | ||||||||
听证已越来越走近平常百姓的生活。新华社图 机票涨价要听证、环保收费要听证、行政立法也要听证……听证正日益走进寻常市民的生活。在此次市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制定<上海市公众听证办法>的议案》。在议案中,何勤华希望公众听证能有程序上的保障和制约,以防止公众听证最终流为“茶话会”。迄今没有规定实施内容 在议案中,何勤华表示,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公众听证的具体规定,是公众听证制
据介绍,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在我国建立了处罚听证制度。虽然《行政处罚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诞生,但其规定的听证只是一个最基本的听证,只有被处罚的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听证。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虽然扩大听证范围,但是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代表产生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1999年的《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可运用听证制度进行立法,但未将听证程序规定为必经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对此,何勤华认为,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是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制的“巅峰之作”。“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包括了当事人听证、利害关系人听证和行政许可设定听证。”何勤华说:“其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规定,实际上就是一种公众听证制度,但还是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和规则。”没有程序制约难以切实履行 “一个没有程序保障的公众权利,很难说是一项真正的权利,而一个没有程序制约的义务,很难得到行政机关的切实履行。”在议案中,何勤华代表这样说。 在议案中,何勤华举例说,为什么从铁路春运价格上调听证、到民航价格调整听证,再到公共设施门票上调听证等备受质疑、指责乃至非议?根本原因就是迄今为止的相关法律未对公众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做出任何规定。而各地各部门落实这一法定制度时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使“公正、公平、参与”的立法精神不能得以体现,还把不少听证活动搞成“茶话会”、“研讨会”。 对公众听证制度的最终目的,何勤华说,公众听证制度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使政府的决定更加公正,而围绕这一目的,设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保障,也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这一制度达到其他目的的有效方法。公众听证应规定回应制度 在议案中,何勤华建议,上海建立公众听证制度的时候应当围绕着确保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实现公众的参与权为中心来设计和规定。在范围上,应将更多的公共政策制定领域纳入到公众听证的范围,彻底改变某些部门在这些领域决策过程中的“一言堂”。 何勤华说,公众听证的功能并不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采纳某些听证意见,政府应当综合各类代表的意见,形成决策。政府可以不采纳某些听证意见,但是政府必须向公众表明不接受代表意见的理由,这样才能使人信服。“为什么已经进行的某些公众听证活动被斥为“茶话会”?就是因为没有对代表意见分析回应,拒不解释不采纳意见的原因和理由。” 相关专题:2005年上海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