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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以捐助公益之名就不再是贿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11:20 燕赵都市报

  作者:王琳

  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界定。《通知》指出:“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据悉,今年我国将有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人民日报》1月27日)

  贿选是近现代民主选举普及过程中伴生而来的一种政治腐败现象。贿选,多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通过贿赂而达成的选举交易,歪曲了选民的意志,使选举的公正之基不复存在,选举的结果自然也不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从此意义上说,国家通过建章立制,以完善选举程序、遏制贿选的产生应视为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正因为贿选无论在国家法上,还是在绝大多数民众心中都不具有正当性,贿选于实际选举的过程中,才会发展到今天的形态各异———那种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投票的简单交易已不常见,更多的是极具迷惑力的隐性贿选。如果没有一个较具体的尺度来衡量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我们将很难判断贿选的存在。因此,明确贿选与疑似贿选行为的界限是极富有现实意义的。

  然而,民政部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出发,进而推论出“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笔者却觉得这样的界定既显模糊,又太宽泛,并将可能给贿选以法律漏洞可钻。就拿“捐助公益事业”来说,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认定为“贿选”,是否这样的选举就是正当且可以接受的?是否只要找一个“公益”之名,就可以彻底洗脱“贿选”的嫌疑?在民智渐开的背景下,又有多少位候选人会公然宣称自己的金钱就是“贿款”而不是“捐助”呢?

  的确,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捐助”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但“贿选”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的“贿选”方式。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地辨别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种种“疑似贿选”行为,从贿选的本质出发去判定竞选行为的性质。

  我们总不能认为将“贿选”戴上一个貌似合法的“捐助公益”之名,就肯定地认为我们再没有“贿选”了———这和那个掩耳盗铃的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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