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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市原市长李桂东受贿终审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0:39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2月4日电(王勉 费文彬)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东兴市原市长李桂东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李桂东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73万元、美金9890元、港币58620元,上交国库。继续追缴李桂东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46万余元。

  东兴市是由防城港市代管的县级市,地处北部湾,毗邻越南。法院一审查明,现年
48岁的李桂东在1996年至2004年担任东兴市市长和东兴市建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审批拨付工程款、审批以地补偿工程款以及协调有关项目征地、拆迁和项目资金的落实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13人的贿赂款共人民币134万元、美元3000元,以及各种礼金30.6万元,港币3万元、美金4000元。

  其中1998年至2003年,李桂东以外出考察、学习等名义,先后11次收受黄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9万元。而他给黄某的好处是多次出面让黄某承建东兴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以及一些农产品加工项目。

  2004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李桂东。同年8月1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桂东受贿案。9月27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东兴市原市长李桂东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李桂东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近89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桂东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桂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其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李桂东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李桂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于量刑过重,终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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