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代骂”成“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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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49 北京晨报 | ||||||||
近日沈阳出现了一家“专业代骂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该公司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电话代骂80元/天、QQ代骂10元/天、小招贴代骂200元/天、邮件代骂10元/天”。 如今“代写情书”、“代打官司”等“替代”行业,在今天满足了各种社会需要。然而“代骂”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对的是一种不道德、非正常的社会需求,会对公民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代骂公司”在广告中承诺,保证代骂“语言下流、收费合理、包您解气”,显然涉嫌违法,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更可怕的是,“代骂公司”一旦成“市”,会不会助长某些人的消极心理需求?危害公民权益的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很难说不会产生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业。 更应值得注意的是,“代骂公司”是借助网络媒体出现的违法行业,也只有借助网络信息传递,这样的违法交易才能够出现。这就提醒我们,网络犯罪的形式在不断更新,由此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在增多。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加强对防止网络犯罪力量的投入,提高对网络犯罪案件侦破的能力,一旦发现网络违法行为,应迅速、坚决打击,杜绝其成“市”。摘自《大众日报》 相关专题:北京晨报聚焦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