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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建议制定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5:17 人民网

  四川全国人大代表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在,我国农村有1.5亿以上劳动力须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亿以上,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已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民工对增加农民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农村家乡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相当严重;农民工工作的劳动保护
措施不力,生产条件差,农民工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农民工无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程度极其低下。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重要原因在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基本法,它很不适用庞大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并缺乏具体实施规范;地方劳动法规又很单薄,执法没有依据;大量用工单位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为减少用工成本,根本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保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保障上亿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保证我国城乡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我们建议制定《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建议《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农民工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定合同的用工制度,并严格规范劳资关系。

  2.应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

  3.应规定建立健全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援助制度等,切实规范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4.应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支付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5.应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对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职权和责任。

  6.应规定用工单位及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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