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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三十六条背后的改革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6:19 中国新闻周刊

  在政府宣示了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范围的政治意图后,应当集中考虑如何使这种政治意图产生实际效力

  民营企业作为一种自发的市场力量,本来并不需要政府刻意的支持,只要政府不对其发展刻意地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障碍即可。

  但长期的计划体制和根深蒂固的计划精神给民营经济的发展设置了很多障碍,因而,民营企业要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放松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样的作为,与其说是给民营企业好处,不如说逐渐废除过去不合理的政策。事实上,过去二十多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靠的是不是政府的支持,而是政府对市场准入的放松。

  政府最近在消除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迈出重要一步。酝酿许久、从去年开始就不断被人谈起的“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已经下发执行。这一文件从原则上向民营企业开放了多个市场,开始触及垄断的最后堡垒。

  这一政策如能得到落实,确实将使民营企业获得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从而令中国经济再添一股活力。不过,问题可能恰恰就出在这一政策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上。

  高层此前也出台过若干开放市场的政策,但随后的具体配套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民营企业空喜欢一场。即使勉强进入,也多有反复。比如,在过去一年中,某些本来已经被民营拱破的市场准入门槛,又被有些政府部门借着宏观调控之名再度筑起。

  这表明,从优良的政策意图、尤其是从本身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的“决定”、“意见”,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工具之间,还有很相当的距离。因此,在政府宣示了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范围的政治意图后,应当集中考虑如何使这种政治意图产生实际效力。

  首先面临的是一个问题是,监管机构能否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一政策?“决定”、“意见”本身不是法律、不是政策,无法直接对市场生效。具体的市场准入门槛如何调整,要由政府各主管和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尤其是废除过时的政策;即使是修订一些法律,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也主要取决于行政监管部门。

  但在目前,这些监管部门能否真正平等地对待民营企业,却值得怀疑。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垄断企业之间有过于密切的利害关系。比如,三十六条承诺民营企业可进入铁路行业。然而,整个铁路行业目前仍然是政企合一体制,铁路市场主管部门就是经营部门。不难设想,凡是冒险进入铁路市场的民营企业,可能遭到主管部门的歧视。

  有些领域虽然已经不再是政企合一,建立了市场监管机构,但其公平性同样不足以令人信服。以金融市场为例,尽管近些年来组建或重建了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个个都具有监管机构的架势,但是,它们比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只是好了一点点。

  在监管活动中,这些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被监管对象所挟制,为了现有企业的稳定性,不断地迁就其垄断地位,并对自发形成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新形态予以严厉打击。结果是,金融监管机构客观上成为现有企业特权地位和垄断利润的维护者,而不是金融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者。由此也就不难理解,面对36条中向民营资本开放银行业的承诺,有关部门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本能的排斥:“组建民营银行到底要干什么?”尽管他们从来没有正面回答过一个问题:维持国有金融机构垄断地位到底要干什么?

  因此,要使三十六条落到实处,需要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将目前的主管部门变成监管部门,使之真正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尤其是指不受现有企业、不受垄断性企业的控制,真正公平地维护市场秩序本身,而不是维护部分企业的特权和利益。

  当然,仅靠监管部门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借助于民营企业的力量,让他们一步一步地拱倒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他们一直具有冲破这种限制的意愿。但在现有条件下,通常他们更多地会选择以灰色、甚至黑色的途径向监管官员购买进入权,这是政府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合理的设计,把企业突破不合理市场准入限制的冲动,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动力。也即,让企业有渠道表达诉求,使市场的游戏规则更为公平。特别是让个人和企业可以方便地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不合理的监管制度、尤其是市场准入制度提出挑战,废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规则。

  各个国家建立市场秩序的经验证明,借助司法的手段来落实政策,是实现政策意图、监督监管部门最高效的方式,虽然它经常被人忽视。但离开合理而有效的司法体制,是不可能设想公平而开放的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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