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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及专家建议立法规范器官捐赠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01:30 信息时报

  广州每年3000人等候肾移植 6年来仅500人签订遗体捐赠志愿书,代表委员及专家建议——

  撰文/时报记者 蔡民 魏黎明 何雪峰 通讯员 蔡少健

  核心提示

  由于全国各地遗体和器官捐赠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遗体捐赠立法呼声越来越高。据广州市红十字会日前一项统计表明,自2000年至今,全市签署遗体捐赠志愿书仅有500多人,真正完成遗体捐献夙愿的微乎其微。而在创办国家文明城市的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市民捐赠遗体的认同率要达到50%。

  昨天,记者从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遗体登记接收站了解到,每年接收的遗体仅二三例。由于志愿捐赠遗体者较少,不少等着器官救命的病人只好无奈地等待着死亡。

  代表委员 借助立法界定遗体处置权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谭家驹:国家要对遗体捐赠立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遗体,这样才可以谈捐赠。此外,现在不少商业性的器官买卖是在捐赠的名义下进行的。因此,应该明确除了捐血和捐骨髓之外,禁止其他一切商业性器官买卖。

  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很多市民生前志愿签署捐献遗体,死后却存在操作难问题,主要是我国公民对遗体的处置权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应当有所作为,不但要对遗体的处置权作出规定,也应当对接受遗体捐赠部门的职责作出法规性界定。

  立法首先要理清家属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紫芸:捐献遗体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往往牵扯到家属等关系,很多时候,不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如果要立法,首先就要理清这些关系,这恐怕就要耗费很长一段时间。

  广州市人大法治委员会委员朱永平:目前,只有深圳是以地方人大的方式对“遗体捐赠”进行立法,但是实行起来也并不顺利,因此,除了政府宣传引导市民主动捐赠遗体外,地方性立法也应当对遗体捐赠志愿者、亲属以及接受单位做出清晰具体的法律界定,这样才能使三方操作起来有法可依。

  连线广州

  记者调查 接受遗体捐赠5年不到50例

  自从2000年广州五部门联合发文《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指定的中山大学医学院、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等志愿捐赠遗体登记接受点与400多名市民签署志愿捐赠遗体协议,然而三个点真正接收遗体的不到50例。

  南方医科大学人体解剖室的洪老师说,目前,他们每年接收的遗体仅2~3例,仅教学需求每年至少要200具遗体,根本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广医二院器官移植中心的潘光辉主任说,据粗略估计,全省每年需要靠肝肾等器官移植救命的患者不少于5000人,真正得到手术仅有1500人,不足接诊病例的三成。

  暨南大学医学院人体解剖室的吕来清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志愿捐赠遗体的主要还是一些老革命和老教授。如今,在该点办理遗体捐赠手续的有70多人,其中老革命、老教授占7成,普通市民仅有5人。

  主管部门 “好器官”无法及时取出

  广州市红十字会有关人士表示,2000年,广州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但是,志愿捐献器官者寥寥无几,不少捐献者填表格后就和医院失去联系。再说,由于他们分散各地,如果突发事件身亡,医生往往来不及了解他们是否有过捐赠申请;也有的自己填了表格,死后家属却反悔。主要还是没有相关法律来界定捐赠和接受的程序、家属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志愿者的权利。如果这些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双方权责,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其实,解决了遗体捐赠的立法问题,捐赠器官问题自然而然也就解决了。

  医学专家 设立实用捐赠程序

  广医二院器官移植中心的潘光辉教授:目前,器官移植手术供体的极端匮乏,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是宣传科学,消除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规定,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等。

  同时,法律可以授权医院,发给每个入院病人一张表格,愿意捐赠者可以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医院可以立即实行器官移植,具体器官捐赠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实用设计。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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