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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改《消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1:02 人民网

  一、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消费维权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协会作为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公信力,也不可能发挥整合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资源的积极作用。因此,《消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法律定义需修改为“由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通力配合,特别是
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对于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能应通过法律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如查询职能,应规定答复期限,逾期未予答复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另可增加一些职能,如参考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作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责(审判意见仅就案件定性,以后消费者可援引判决书再行起诉请求个体赔偿),以节约维权成本,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由于历史原因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发展需要,各地消协现有的工作机制、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已存在不尽适应当前的需要。因此,急需构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维权新机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参考国际通行的消费维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全面保障。

  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就需要在强化政府部门国家保护力度的同时,把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维权公益事务转让给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要整合全社会的维权资源,引导企业自律。这就需要法律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的职能。

  五、当前,工商、食药监、物价、质监、卫生等行政部门都有各自的投诉举报热线。这样,一方面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因此,需要建立区域性的投诉举报中心,将相关性较强的热线电话整合在一个平台上,统一对外受理,及时进行信息整合、反馈以及开展催督办工作。可由政府委托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具有统筹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这个平台的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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