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与1000万同等处罚 委员建议按数额区别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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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3: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认为,这一规定存在缺陷,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这会导致有着10万不明来源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与有着1000万不明来源财产的犯罪
现状:5年以下徒刑处罚太轻 储亚平委员说,经济犯罪数额的多少,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由于经济犯罪数额呈现层次性,所以在立法中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来表明犯罪严重程度。然而,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只规定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量刑幅度。此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基于此,储亚平委员建议根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建议:非法所得太多应判无期 储亚平委员还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等同类型犯罪相比,其法定刑差别也非常巨大,显失公平。如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最高才5年的量刑。因此,这一立法缺陷直接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储亚平委员为此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修改为:数额巨大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特派记者 刘志华)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