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应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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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4:46 新京报 | ||||||||
储亚平委员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加大量刑幅度 本报讯 “修改现行法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关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责相应的惩处。”这是政协委员储亚平在本次两会上提出的建议。
储亚平委员称,我国现行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储亚平委员说,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对惩治腐败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法定刑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加大反腐败力度。 储亚平委员建议,增加量刑幅度。因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论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很明显,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储亚平委员建议,应该根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储亚平委员同时建议提高法定刑,因为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非真的不明,而是行为人想借本罪逃脱更为严厉的处罚。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本罪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相比,法定刑差距巨大,显失公平。如贪污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为5年有期徒刑。此立法缺陷直接导致贪污贿赂分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储亚平委员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修改为“数额巨大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既当公务员就该受监督”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段柄仁称迟早要公布官员财产 本报讯 就王全杰代表提出的建立政府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的议案,前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段柄仁表示,这是将来发展的方向,“政府官员公布财产是迟早的事情。” 段柄仁说,现在我国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官员财产公布的制度,主要是考虑政府官员的隐私。但是,这个改革一定会进行下去,“你既然当了公务人员,就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哪些是你个人的隐私,哪些是公众的,要明确。”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申剑丽 赖颢宁 佟佳熹 廖卫华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