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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给说“不”的权利设置康庄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4:0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者按 关于我国人大会议上选举和决定任命时代表填写选票的不合理规定,本报2003年8月19日发表的《言他人所不能言和不便言》就已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当时本报记者在采访上海市人大代表盛正德时,盛代表就曾指出:据我了解,现在不少地方的人代会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凡是赞成的,不需要在选票上作任何记号,只有弃权或反对时,才需要在选票单上作记号。盛代表对此表示了强烈不满。时至今日,盛代表关注已久的话题终于有了令人惊喜的结果,它不仅了却了广大人大代表的心愿,也是我国政治文明不断成熟的标志,
值得庆贺。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在这一办法的附件中,明确写明: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等额选举过程中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根据新的办法,不划票就是废票。

  随着法制的健全完善,政府的各项议程都应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可是由于传统投票是需要对反对票表态,赞成票可不动笔,这就会将投票者置身于“四面楚歌”的境况中,在不少地方,特别是牵涉到重大问题时候,有和领导唱反调的嫌疑。为了明哲保身,多数人是不愿意将自己成为众矢之的的,想说不应该说的话,就会统统咽到了肚子里,发言和反对意见都会统统消失,不同意见成为空谈,会议成为实际上的“领导一言堂”,投票成为走过场,程序公正而事实不够公正。

  实践证明,民主权利的体现不仅需要具体规定,还应该有合理的细节改进和保证才能更好完成,细见微知著,这种细节落实不仅是行使宪法权力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它能将代表、委员们的后顾之忧统统消除,表达形式委婉含蓄了,表达空间自由宽松了,表达效果透明积极了,民主权利得到公平客观的体现,他们就会将心里话和反面意见痛快淋漓地表达出来,有利于政府吸纳更多的群众呼声,“良药苦口利于病”,提高执政效果。

  作为一种权利表现,“赞同”固然重要,但如果表达过程中都是清一色的“赞同”,这种依法行使的权利就有点不够依法,甚至说是一种违心,因此,作为开放大度的负责政府,需要“赞同”的同时,更需要“不赞同”“反对”甚至是“纳谏”等刺耳声音,需要敢于为事业发展表达不同政见的“固执己见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这个选举细节的完善,更体现政府宽容、大度的雅量,显示了向代表要“意见”的政治勇气,以此为契机,人民的权利、民主会得到更为彻底的体现和保障,事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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