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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谁来为记者权益受损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3:38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2004年3月13日,《都市消费报》刊发了一则整版报道:《私刻(盖)公章/假冒签名/一人炮制权威尸检报告》。文章刊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不少群众纷纷谴责医院医生不负责任的医疗态度和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病理室不严谨地发出尸检报告。尔后,江西电视台以刊发的文章为脚本,在上饶县再次采访后,在该台的晚间8:00节目里播出。

  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上饶方面的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应对,责成有关方面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对报道也非常重视,很快组织有关人员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组织人员重新做好“尸检”工作;与死者家属发生争执的院方,先前只承诺“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死者家属2至3万元,后迫于舆论的压力,院方经过双方协商支付了11万元赔偿给了死者家属。

  2004年8月18日,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病理研究室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刘巧云,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采写报道的记者刘德禄和刊登报道的报社诉诸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其诉称,刘德禄采写的文章对其进行尸检及出具报告一事进行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报道,致使她的名誉和身心受到侵害。故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德禄和都市消费报社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000元和经济损失2000元。

  刘德禄在接到法院的开庭庭审传票及刘巧云的起诉状副本后,进行了认真细致地阅读,并对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比对,认为其没有侵犯刘巧云的名誉权,实属错告。2004年9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刘德禄对刘巧云的无端诉讼,当庭愤然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刘巧云赔偿其因应诉耗时、耗力、耗财并影响工作,同时为应诉事宜花费1000余元(律师代理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04年12月15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巧云的诉讼请求,但是,刘德禄的反诉请求也因“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不予支持。

  反诉只为“吼”一声

  今年1月20日,刘德禄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不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在与记者交谈时说,他惹上这场新闻官司后,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原告方是个知识层面高的教授级人物,且请的律师也是江西某高校法学院的法律专业老师。所以,面对这场新闻官司,他不得不花费更多精力、时间及财力来应对。因为,像他这样一位在法制新闻界摸爬数年、且在业内还算小有名气的法制新闻记者,一旦在新闻官司上败诉,这意味着他将在行内永远抬不起头来。

  当记者问道,为何想到要反诉时,刘德禄很干脆地回答说,他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当然知道他的反诉请求是“于法无据”的。但是,此次在法庭上当庭愤然反诉的目的,是想为新闻界的合法权益经常受损发出一声“吼”。

  刘德禄说,他通过阅读由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作序的《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一书和新华网《名誉侵权官司/媒体为什么总败诉?》一文中获悉,目前,我国对新闻官司的立案几乎是一告就准,且有数字统计,全国新闻侵权案80%的新闻单位(记者、通讯员及撰稿人)败诉,而在美国的媒体侵权官司中,媒体败诉的机率仅为8%。鉴于国内外如此大的反差,他才反诉原告的无端诉讼。

  为何我国媒体败诉率如此之高?刘德禄的代理律师王金平认为,这80%的败诉案件中不尽其然都是败得有理,而大部分是被无端诉讼和无理缠讼拉下马的。一些自身有“短”而被新闻记者和媒介曝光的人和单位,故意把新闻单位(记者、通讯员及撰稿人)作为“发难”的对象,特别是有些人和单位想借“官司”炒作,来达到“名扬天下”的目的,把新闻媒介、特别是那些知名媒体拉进无休止的新闻侵权的诉讼战中,以达到“搞臭”新闻单位和记者,甚至以“自己要死,还要拉个垫底”的恶意缠诉,使新闻单位和记者处于被动、守势地位,而且要耗时、耗力、耗财应付官司。另外,如今在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无良律师,为了谋得更多代理费,不管是什么案子都接,而且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只要有代理费,当事人的官司打赢打输都无关紧要。

  所有这些,都是由于目前法律对这种无理缠诉、甚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作任何责任追究而产生的后果。

  因此,为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有必要从法律上对那些明知有错还故意无理缠诉的原告,除驳回其诉讼请求外,还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这样才能让新闻报道所涉及的新闻当事人懂得要慎重打新闻官司,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打官司。

  最后,刘德禄爽朗地对记者说,他赢了这场新闻官司,心里很是舒坦。虽然他的反诉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于法无据”驳回,这也是由于我国“民法缺陷”所造成,但他已经为新闻界的合法权益受损“吼”了一声,这也是他在应对这场新闻官司时当庭提出反诉的真正目的。

  “民法缺陷”亟待亡羊补牢

  记者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研究室了解到,此例因新闻侵权官司使被告耗时、耗力、耗财应对,被告当庭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的反诉案例在江西省还是首例,法院以“于法无据”判处驳回,实属无奈。

  主审此案的法官胡振艺说,依法起诉是法律给以原告的权利,依法应诉也是法律规定被告的义务。只要诉讼产生,原、被告双方就会出现耗时、耗力、耗财现象。依法判案,是法官的天职,因为《民法》只对败诉方规定承担诉讼费用,没有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因应诉耗时、耗力、耗财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刘德禄的反诉请求只能以“于法无据”,作出驳回判决。但胡振艺还是深有感触地说,在她长年从事民事案件审理中,又觉得刘德禄的反诉不无道理,因为对方的诉讼确实给他造成了“耗时、耗力、耗财”的损失,但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赔偿规定。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实施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草案),并将其张贴在法院的立案大厅,以提醒原告们慎重起诉,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草案)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因诉讼使对方造成损失赔偿的规定,这可说是《民法》中的一大缺陷。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访问学者胡雪梅则认为,原告胜诉后,能否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费用?这是个原、被告权利与义务平等分配的问题。要解决诉后使对方经济等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首先要从原告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做起。目前国内一些原告胜诉的诉讼利益都难以得到保护,还如何谈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不受损?这就要求我们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时,多从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着重考虑。有了第一步(原告)权益保护,才能确保第二步(被告)的权益受保护。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国良在认真阅读此案的判决书后说,由于原告无理诉讼给被告应诉讼而造成的损失,从情理上讲原告应该全额赔偿。可是目前对此类赔偿暂无法律根据,这正是立法和司法改革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基层法院在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因应诉耗时、耗力、耗财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判决的有益探索,这应当支持。但王国良强调,赔偿此类损失,前提是要规范律师的收费制度和法院的“风险告知制度”。

  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作序的《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一书中指出,目前,我国审理新闻官司,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涉及到新闻侵权诉讼、名誉权、隐私权等保护的有关条文措辞过于简单,其语义模糊不便准确理解。如今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主要是依据“两个司法解释(解答)”来执行,这在立法意义上是不严肃的,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法律法规的,而“司法解释”只能作为独立的法律文本来应用。所以该书呼吁“新闻法”和相关法律的出台,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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