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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被错判受害者获得近7万元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1:2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3月21日电 (谢云挺、林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刑事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吕金祥人民币69409.13元。

  1997年7月,吕金祥受浙江省新昌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俞福弟的委托,与平阳县一制革厂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32.5万元的猪皮革购销合同。当俞福弟等人收到制革厂
全部货物,支付部分货款后,即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将皮革低价变卖,携款逃匿。1998年2月26日平阳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报案,将吕金祥刑拘。尽管吕金祥到案后一直辩解自己是公司的雇员,不知道俞福弟等人有诈骗意图,事后也没有分到赃款,但其辩解理由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

  2001年4月21日吕金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在俞福弟未归案、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表明吕金祥确实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判处吕金祥有期徒刑12年。判决生效后,吕金祥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4年6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6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9月10日决定存疑不起诉,9月14日吕金祥被释放。至此吕金祥共被关押1241天。

  2004年9月30日,吕金祥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复查,并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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