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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媒体的公信力需要用制度来捍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30 新京报

  中宣 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旨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按照年初刚刚换发新记者证时的数字统计,中国有15万人持有新闻记者证。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鉴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出台相关规定是顺理
成章的事。

  统观这个新闻采编人员的从业规定,除了重申过去已有的坚持新闻真实性、杜绝有偿新闻、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等内容外,还有不少新规定,比如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要实行实名制”,特殊情况下新闻采访要实行“回避制”等。

  对新闻从业者进行规范,有着相当长的历史。1874年,瑞典成立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自律组织———舆论俱乐部,制定有职业守则;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定《新闻规约》,这是西方第一个由新闻同业制定的自律规约;195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国际新闻道德公约》,由联合国大会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1991年,中国记协制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中国较为完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约。

  为什么要对新闻记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捍卫媒体公信力。

  公信力是媒体立身之本。其“公”就是媒体作为党的喉舌,要忠于国家、忠于人民、造福社会、服务公众,就是通过追求社会正义、彰显社会公平、弘扬人文法治观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来取得公众认可和市场接纳;其“信”,就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恪守新闻道德,尊重新闻规律,追求新闻价值,理性、客观地判断和报道新闻事件,有信誉、讲信用,让受众信任、信服。有“公”并有“信”,媒体才能显示出应有的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尽管西方把记者称为“无冕之王”,但是实质上,媒体从业者并无任何特权。媒体没有“权力”———中国没有法律明文授予新闻机构有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力———媒体拥有的只是“权利”,新闻之“权”,必须靠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来支撑,来自于客观、理性、真实的报道,来自对报道对象权利的尊重。

  我们剖析传媒界的“四大公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实际上都是媒体对新闻报道权的滥用。这种滥用,表面上看来是为媒体自己谋得了一定的利益,然而,受损的是整个新闻界,导致新闻媒体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下降。

  所以,媒体的公信力的确需要用制度来捍卫。一个健全的、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媒体及其公信力。同时也期待:一是在完善制度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法律,让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更显示其权威性和强制力;二是完善监督机制,有了有效的监督,新闻界则可避免新闻的权钱交易,从根本上遏止新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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