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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矿难没有灵丹妙药可以一劳永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5:18 中国青年报

  从三五万元到20万元,中国试图用重金赔偿给矿难设置安全屏障。曾当过3年矿工的中国地质大学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罗云认为,此举对治理矿难频发有积极意义,但安全生产绝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服用”后一劳永逸。任何寄希望于一招鲜的想法都是幼稚的。

  2004年底,山西省出台安全生产新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当时有媒体称,这足以令矿主们“心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巩安
库也表示,在乡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必须借助经济手段建立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

  罗云认为,矿难频发不仅是因为过去的赔偿标准过低,“我国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是长久以来各种矛盾积累的结果,积重难返,重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他分析说,提高赔付标准,影响的是矿主的成本收益比,只有当矿主要冒的风险大过他的收益时,该措施才能达到目的。但是矿难会否发生,发生后能否被发现,被发现了是否被处罚都很难说,再加上煤炭市场行情不断上涨,这些都足以让矿主心存侥幸而冒险。

  北京达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劳动保护企业协会副会长李志宪博士说,死亡赔付不能说多少就是多少,必须有一个清晰的依据,需要科学的经济普查和调查保证赔偿数比较准确。他说,上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矿难频发。为此,美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经过经济调查,制定了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的赔偿标准。李志宪用当前的工资水平和平均寿命推算,得到的结果是,一名普通的中国职工值100万元。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更是把提高赔付标准看成治理矿难的下策。他认为最重要的不是事后重罚,而是在事前加强监管。另外,仅仅把惩罚停留在对矿主的层面上是不够的,得把矿主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拴在一条绳上”,让矿主因赔不起而倾家荡产,让安全监管者也承担“死不起人”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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