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中国现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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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22 南方网 | ||||||||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广东提出安乐死违宪 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违宪起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给“安乐死”立法应该突破了 儒、道、释三家都与安乐死有相容或相通之处,显然,简单地说安乐“不合国情”,并不符合实际。而今天各类有关安乐死的大量调查,更是对安乐死“不合国情”说的否定。 安乐死立法不可轻言 关键是一国的现实国情,包括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等,是否真的具备了容留某些余地的条件。如果缺乏基本的条件,任何形式的安乐死,其伦理意义都很有可能被扭曲。鉴此,笔者的衷心告诫是:安乐死立法不可轻言! “安乐死”立法须慎行 在社会文明、法律制度还不配套的情况下,冒然立法允许“安乐死”,将会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从而在事实上损害社会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安乐死”这个难题需要时间来解决,至少目前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相关专题:关注美国女植物人安乐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