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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死劫匪 义举还是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6:48 北京晨报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过,在此案中,因为歹徒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方在逃跑中,所以的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时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尤其是在紧急状况中很难把握其中的度。因此,法律界很多专家都呼吁社会不应该鼓励见义勇为
,不应让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抓歹徒。

  ● 为何普通百姓的看法与法律专业人士截然相反?因为人们对歹徒有一种仇视心理,尤其的哥这个危险性相对更高的人群。人们在遇到歹徒的刹那间心里会充满恐惧,当生命危险暂时消失的时候,就会产生不顾一切地抓住他、报复他的心理。

  日前,长沙被劫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审被判三年半刑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特别是的哥对判决难以理解和接受:黄中权究竟是否应当负有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勇斗歹徒的义举还是故意伤害?面对诸多疑问,记者请相关人士作了分析。

  -案件回放

  撞人的哥被判三年半

  法庭认为的哥行为超出自救范畴属故意伤害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长沙的哥黄中权车上的两名年轻男乘客姜伟及其同伙突然用刀架住黄的脖子,抢走他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之后,姜伟及其同伙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黄中权驾车寻找、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一边跑一边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刀。黄中权先用车头撞翻摩托车,然后开车继续追赶夺路而逃的罪犯。黄中权将姜伟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姜伟继续逃跑时,黄中权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黄中权随后立即报警。

  本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庭认为,此案中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同时,他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人行为,显然超出自救的范畴。由于黄中权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法院酌情对黄中权进行了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36998.78元。宣判后,黄中权当庭提出了上诉。

  此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被劫司机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在的哥中尤为强烈,大多数被访的哥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哥再遭抢劫该怎么办”。

  -记者调查

  不少人认为应该撞

  被访的哥都称若等警察来抓,损失肯定无法追回

  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认定。他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

  网友对此事展开了热评,截至记者发稿时,网上相关帖子已近5000条。记者所能浏览到的所有评论都是支持黄中权的行为,网友不仅认为他是正当防卫,而且做的还是勇抓歹徒的正义行为。

  一位网友写道:“赤手空拳的的哥在面对持刀歹徒抢走血汗钱的时候,不知道除了撞车之外还有什么办法拿回自己的财物。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另一位则感慨:社会上之所以抢劫多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得不到保护,应当弘扬的哥的正义行为。还有人表示维护权益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希望这位的哥能早日获释。

  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的几位出租车司机,他们谈起此事言辞都比较激烈,直言“抢劫犯就应该被撞死”,即便是过失造成的也不足惜,否则的哥的生命谁来保障?个别理智一点的司机说,黄的行为应当属于勇斗歹徒,只不过是防卫过当了,歹徒并没有对司机造成致命性伤害,要想抓住他可以将他撞倒,没有必要撞死人。不过,他们都称假如报警等警察来抓,歹徒肯定早就跑了,自己的损失肯定追不回来了。

  -律师分析

  歹徒也有人身权利

  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程序的审判

  曾担任刘晓庆案的辩护律师李肖霖认为,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正确。在量刑上,也考虑了的哥具有自首等具体的情节,给予了比较轻的处罚。他解释说,只有歹徒举着刀对着司机砍,威胁正在进行,才算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还有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律师说,该条款的限制条件是不能明显超出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过,在此案中,因为歹徒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方在逃跑中,所以的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对于此观点,其他几位接受采访的律师也给予认可。著名刑事辩护女律师张燕生认为,即便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其立法目的并不是说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是在自身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生命权的一种能力。“犯罪分子也有人身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程序的审判,老百姓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为何普通百姓的看法与法律专业人士截然相反?从事社会学工作的余先生分析说,人们对歹徒有一种仇视的心理,尤其是从事的哥这个危险性相对更高的人群。人们在遇到歹徒的刹那间心里会充满恐惧,当生命危险暂时消失的时候,就会产生不顾一切地抓住他、报复他的心理,而忽略了歹徒也有人身权利。

  -情、法尴尬

  专家不鼓励“见义勇为”

  在一般人眼中,长沙的哥撞死劫匪的行为是勇斗歹徒的英雄行为,只不过油门踩大了。国家一方面宣传市民见义勇为,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而长沙法院的一纸判决又让“英雄”沦落为罪犯。人们不禁产生困惑:为什么社会鼓励勇斗歹徒,而法律又要惩罚他?

  张燕生律师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公正的,但从情理上来讲确实令人难以接受。法和情有时不能相容。这名的哥在脱离生命威胁后,本可以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但受到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思想影响,他奋力去追犯罪分子。“歹徒当时手握凶器,的哥只有利用汽车才能够抓到歹徒。而如何掌握好油门,不将歹徒撞死,在那一刻谁也没有把握。”

  张律师说,的哥面对歹徒挺身而出的勇气值得钦佩,但对老百姓来说,见义勇为、勇斗歹徒如果掌握不好分寸,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由于大家对法不是很清楚,认为见义勇为抓歹徒就是对的,但如果把握不好正当防卫的度,就容易造成负面影响,有可能造成对另一个人的伤害。从法的角度,他不仅会受到影响,还可能受到制裁。而判无罪的后果就是抓个小偷也打死,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有时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也存在着分歧,老百姓就更难以界定了,尤其是在紧急状况中,很难把握其中的度。可能稍有偏差,本想当英雄却成了罪犯。因此,法律界很多专家都呼吁社会不应该鼓励见义勇为、让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抓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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