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赦民企原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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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1:35 青年参考 | ||||||||
2004年,河北省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受到高度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 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河北省政法委颁布的《关 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中所谓“大赦民企原罪”的条文引起了舆论广泛争议:
1.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激活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 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2.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 4.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概念 原罪(Originalsin)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 “富人的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