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死刑核准权要加快步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8:53 东方早报 | ||||||||||||
最近,因为“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的曝光,关于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热议。在具体操作上,日前一场多名学者与国家有关决策部门专家与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研讨会在京召开,全面研讨收回的应对方案。 我认为,从过去下放到省级法院,到今日酝酿收回这项权力,需从我国目前省级死刑判决权执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严格限制执行死刑的大趋势谈起。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一些国际组织和活动团体也积极呼吁废除死刑。他们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是,死刑属于“以牙还牙”的复仇方式,比如判定杀人的罪犯死刑,原来被杀者不能复生,执行死刑后又多了一个死者;死刑执行后万一出现冤案则无法补救;甚至还有人认为死刑并不能防止恶性犯罪,同时也失去了改造罪犯的可能性。这些理由并不都十分充分,但提出了某些让人思考的方面。 能否废除死刑,还要看一个社会法治秩序的总体状况。废除死刑的主要条件是:社会秩序稳定,犯罪率低、物质水平较高(可以承担高比例无期徒刑囚犯)。以我国目前的犯罪现状和相关社会情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不过在冤案问题上,显然需要我们考虑严格控制死刑核准。 最近一些案件也说明了冤案问题的严重性。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判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徒刑。他在狱中度过11年后,其妻子突然现身,从而使冤案真相大白。河北青年聂树斌10年前因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10年后真凶落网,才使冤情暴露。诸如此类的案件,说明我国目前死刑或接近死刑的严重案件的冤案发生率问题突出。 鉴于这种现状,显然有必要由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至少可以从一个方面避免草率判决和执行死刑。同时也符合严格控制判决死刑数量的大趋势。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在刑事犯罪问题上,由于尽早破案的压力,甚至也不排除所谓“政绩”工程的邀功心理,导致一些死刑判决中冤案的发生。这种心态必须转变。法治需要维护真正的司法公正,而不是表面的政绩和破案率。 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我非常赞成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院,而且要尽快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当然,仅此还不够,还需要各级司法人员的配合。最高法院的核准法官需要细心查证每一个疑点,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还要求提高公检法人员的办案和政策水平。对于发生冤案者,无论责任在哪一级,都要加重惩罚,否则不足以制止冤案的发生。(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顾肃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