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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补选特首任期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5:13 信息时报
香港就补选特首任期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图)

  香港特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昨日在立法会发表声明,宣布向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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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消息 香港特区政府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6日以政务司司长身份在立法会就新的行政长官任期发表声明,宣布向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作出解释。

  港府立场:新特首任期2年

  曾荫权说,特区政府经过详细而慎重考虑后,决定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报告说,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职位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于3月12日公布香港特区政府的立场:即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任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据此,特区政府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把行政长官职位在原行政长官任内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以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

  报告说,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依法如期在2005年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这是宪制和法律的要求,我们必须遵守。这也是各位议员和市民大众的期望,我们必须做到。倘若香港特区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对特区政府重要政策的制订、施政及正常运作,都会有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宪制危机。同时,这会令特区居民和国际社会对特区执行基本法的决心和能力产生疑问,也会对金融市场的运作、对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负面的影响。这些都不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

  人大释法免除宪制危机

  报告说,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表明,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缺位后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已有明确制度设计,立法原意是清楚的,通过法律解释就可以阐明立法原意。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宪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规定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作出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正是合法合宪的做法。

  报告说,社会上有不少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情况紧迫,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唯一最稳妥及最及时的做法。为了确保香港的稳定繁荣和社会各方面的正常运作,特区政府现根据基本法第43条和第4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2005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布第433号令,批准董建华辞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区须在7月10日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配合人大常委议程释法无损高度自治

  曾荫权表示,即使法院可因应事件的迫切性而从速处理,也未必能及时完成司法程序,单是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也需要时间,以及配合常委的会议日期。故此,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做法,极可能使香港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

  他指出,过去数周,社会上为解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提出不少意见。但到目前为止,仍看不到任何方案,既可保证7月10日能依法如期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又不用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虽然释法是《基本法》的宪制安排,但他表示,明白大部分市民仍希望尽量避免采取释法途径解决问题。

  曾荫权说:“只要有其它方法,可避免释法而又能解决问题,我必然乐意采纳。但是,到目前为止,正如我刚才所讲,我们未见到这样的方法。在这情况下,我多番挣扎思量,最后为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特区政府的有效运作,我作为署理行政长官,决定提请中央释法,解决香港目前的争议。”

  他强调,肯定这决定绝对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也绝对无损香港赖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专家:基本法第46条解决任期问题

  曾荫权昨天发表声明,宣布就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曾荫权同时指出,新的行政长官可以连任多少届,并非迫切问题,不在这次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范围。所以此次释法重点放在特首出缺后,新的行政长官执行的是剩余任期还是完整任期这一问题上。

  对此,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左图)指出,《基本法》第46条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特区政府的法定换届问题;二是一个人担任行政长官的最长时间。

  他说,第一个问题很清楚,特区政府每届5年。5年中,无论几个人担任行政长官,一届政府都必须5年换届。第二个问题也可以看出,一届政府中,行政长官是可以更换的,他们共任不能超过5年。因此,补选的行政长官只能执行剩余任期。

  基本法相关法规

  基本法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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