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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立法保障舆论监督的时机正在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5:52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湖北武汉市政府近日颁布《关于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意见》,提出建立舆论监督信息反馈机制,规定新闻媒体批评性报道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天或第二天将初步情况反馈给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责成及时整改。对反馈、整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规范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机制,要求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必须对舆论监督做出负责任的交代,武汉市的这一举措,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联系到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其中关于“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的规定,在全国率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新闻媒体针对公权机关的舆论监督权,可以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公共权力机关而言正在成为一种必然而刚性的要求。

  公权机关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道理应该并不难懂,但真正要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有时却大为不易。从实际操作的情形看,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批评性报道,那些被曝光、被批评的单位或个人,或者预感到可能会在单位、同行面前以及在社会上丢尽脸面,或者在部门利益因媒体的曝光而受到“损害”,甚至有关责任人因此丢了官帽之后,十有八九都会对媒体产生强烈的反感与敌意。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平日里也可以把“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讲得头头是道,但如果有朝一日舆论监督到自己头上,由于担心自己此番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受害者”,便一口咬定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问题”,不利于改进工作,不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记者和媒体一旦被扣上“有问题”、“破坏和谐稳定”的帽子,还能继续履行舆论监督之职责么?

  与媒体的其他报道形式一样,以批评性报道为主要手段的舆论监督,也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宣传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权机关往往单方面要求媒体必须遵守与其部门工作高度一致的“纪律”,却忽视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也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公权机关有公共服务的功能,媒体的职能中也有公共服务的成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公权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制定“纪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媒体都“统一管理”起来,不是要命令所有的记者都“惟我声音是听”。与媒体遵守宣传纪律相对应,公权机关充分尊重媒体采访报道的规律,尊重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也许会让个别单位或个别人感到“不方便”,但就整体而言,只会增强而不会削弱公权机关希望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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