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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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4:47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一个人不具备中国国籍,将会与我国的公务员职位无缘。因为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一就是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依照这部法律,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包括: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
公务员法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该法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法律规定,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可以说“不”。此外,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专题:人大通过公务员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