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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电子警察是要执法还是要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12 南方都市报

  作者:蔡定剑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在同一地点因闯禁行线被“电子警察”记录105起,被罚款10500元的报道,令人惊愕不已!这使人不得不怀疑这种所谓安装“电子警察”暗中记录违法而不纠正违法的动机究竟是为了“执法”还是为了“罚款”?

  常识告诉我们,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遵守法律,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保证达到这样的目的,才需要采取一些包括罚款在内的强制措施。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之一。现代科学技术发达,通过采取电子警察的科技手段执法,可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更准确地记录违法行为,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电子警察的记录不是执法本身,只是一种证据,警察应该依据此种证据按程序完成执法行为。如果警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不依程序完成执法行为(告知并处罚等),纠正其违法行为,而是继续让其违法,是警察的严重失职,也有悖执法的目的。

  如果这种执法有罚款和警察的利益因素在其中,这种行为就有布设“执法陷阱”之嫌,这可能是一种“恶意执法”。人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做法的目的不是纠正违法,而是为了罚款捞线。看来,这种做法并非无意或偶然,最近有一些类似的事件报道表明,各地出现的警察暗中执法有恶意执法的嫌疑。他们暗中有的甚至引诱人们违法,这样的“执法”就是为了设陷阱捕食而不是为了纠正违法。

  我们知道,执法的合法性有赖于它的正当法律程序,不依正当法律程序的执法就是非法而无效的。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呢?首先,执法要基于正确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及时纠正制止违法,而只是罚款,是违背执法目的的。

  其次,执法者必须履行告知违法者有违法行为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知道有违法不及时告知而施以处罚,等于无理执法;知道有违法不告知而最后算总账,等于故意设陷。如果罚款背后有利益,不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就可以处罚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警察希望违法越多越好,因而使这种执法变了味。

  在本案中,警方说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据说是在网上公布了违法者,还采用了广播、发手机短信的方法进行公布、查找。这种告知是合法的吗?什么是合法的告知义务?就是执法机关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知违法者本人,这就是司法上的“送达”。一种严格的司法告知程序就是亲自派人送交本人或亲属,并由本人签字。本来这种简单的执法是现场的,采用电子警察方法变成了非现场的,所以,警察还需告知本人才算是履行了执法程序。不能采取公告的方式,更不能采取网上公布,让人民群众主动查询的方式,至于以发手机短信、发电子邮件或广播的方式就更荒唐了!因为人们并没有假设自己经常有违法,需经常主动查询自己是否违法的义务。而上网、用手机玩短信并不是每个人的生活,它们不能作为告知的法定的方式。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对没有被告知的违法行为处罚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罚款处罚性质上是一种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行为。由于交通违法是一种轻微的违法,一般当场处罚,并没有太多的救济程序。但是,如果一次对公民处以数千、上万的罚款,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采取严格的程序,如必须有申辩、听证等程序,甚至警察无权对公民处以如此严重的罚款,如此严重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必须有司法程序。这样的处罚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原则,不论多少次闯禁行线不能改变它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的性质。

  这个案件反映了当前电子警察执法中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它本身具有违法性,甚至有布设陷阱,恶意执法之嫌,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电子警察本身并不是执法陷阱,只有警察发现违法而不及时告知违法者,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累计处罚,才构成执法陷阱和恶意执法。特别是我国实行对执法机关“罚款返还”的制度下,这种暗中执法将会大受鼓励,而暗中执法者又希望有更多的违法者。最后,执法的结果与执法的目的完全背离,纠正违法变成了希望违法。这就是这种执法的潜在后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完善发现违法后的告知程序。 同样的违规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告知,不能积累处罚。不能把警察的告知责任变成违规者的“得知”义务,让公民去查自己是否违法,告知的责任在警察。对警察告知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像交通违章这样的行为,警察没有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通知违法者处罚应是无效的。就像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有一定的期限一样,而不能让违法者责任无限期地积累,一个很普通的违章行为导致非常严重的处罚后果,这是有悖常理的结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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