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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拒贴邮票案:寄件人将邮局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9:18 央视《法治在线》

  主持人:特快专递业务很多朋友都用过,寄特快专递的时候,邮局会要求寄件人直接用现金支付邮资,不许贴邮票。然而,就因为特快专递拒贴邮票的问题,北京的程先生把邮局告上了法庭。

  解说不久前,程先生到邮局给西宁的朋友发特快专递,当程先生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时,邮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只能支付现金。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程
先生支付了23元现金才把特快专递发走。于是,程先生把北京市邮政局西外大街支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拒绝用户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的行为。

  程先生:邮政法明明写着各类邮件可以由邮资凭证支付 有邮资凭证 你为什么不让我们寄特快专递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资已付既可以用邮资凭证来表示,也可以用证明付过邮资的戳记表示;同时,邮电部《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写明,邮资凭证包括邮票 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因此,程先生认为,寄特快专递的时候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交现金也可以选择贴邮票,邮局禁止用邮票寄特快专递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选择权。

  原告代理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邮局在提供服务时 应当尊重邮政用户的选择权 《合同法》中也讲 签订合同的时候 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 不能把一方的意识强加给另一方

  然而,被告邮局方面认为,根据邮电部《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的规定,国内的特快专递邮件资费可以采用交付现金和总付邮费两种方式,其中并没有提到可以用邮票支付特快专递的邮费。因此邮局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

  那么法院将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呢?6月10号,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不支持程建国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 要上诉 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起案件从开庭到一审宣判都受到了广泛关注,回顾案件始末,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 杨伟东:邮政法在效力上当然要大于法规 因为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规定只是邮政系统的一个内部规定 因此邮政法具有更大的效力

  专家还指出,按照《邮政法》的规定,邮票是预付的邮资凭证,是可以在信函、包裹、邮件包括航空邮件中使用,而特快专递无疑是邮件的一种,应该能够使用邮票。同时,邮票属于在邮政系统流通的有价证券,在系统内有相当于现金的效力,因此专家认为,邮局自己发行了邮票,同时又限制它的用途,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邱宝昌: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许贴邮票 就应该能在邮局把邮票退掉 换成现金去交邮费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 和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指的是在买邮票的时候 消费者不知道这个有价证券用途是受限制的 选择权指不许消费者选择贴邮票 只许交钱 同时公平交易权指 邮局订了条款让消费者必须去遵守

  专家指出,邮局提供的特快专递服务属于套餐性质,如果选择了这项业务就必须选择支付现金,而这种做法从合同法角度看,有失公平。

  邱宝昌:消费者及特快专递是与邮局形成了事实上的邮政合同 但这个合同的条款是邮局订的格式合同 如果你合同里有限制一方权益的话 那么这是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是无效的

  以前邮寄包裹也是不允许贴邮票的,但在2003年,一名山东消费者把邮局告上法庭,随着消费者的胜诉,国家邮政局下发文件,将包裹缴费方式改为贴邮票与付现金两种。此外,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寄出的特快专递也是可以使用邮票的。

  主持人:应该说邮局属于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邮局提出的条款大多数人为了方便快捷都惯于接受,但是社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垄断型企业总有一天会面临竞争,只有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适应日渐激烈的竞争,才能收获行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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