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禁止公安机关罚款搞创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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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赵磊 孟娜)26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新草案中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用于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说,在上次审议中,许多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应当
为此,最新的草案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防止罚款成为一些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十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例如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占、挪用扣押、罚没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调整了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 相关新闻:人民警察办案违反10种规定将受处罚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