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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碰撞传统道德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5:1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在更新人们旧有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同时,也与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碰撞,草案中有些规定引起广泛的讨论、争议。

  草案三审稿中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表明,物权法草案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曾有媒体发出质疑:拾金不昧在法律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是否意味着拾金不昧变味?这是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这一条,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中,也发生了观点的碰撞。李梅芳认为,这条规定应该去掉,“本来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这么复杂”。吴基传委员说,要把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加以区别,属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同时要提倡社会公德。

  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对他的财产权利如何处分?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这一制度在各国都存在。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如果买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买受人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

  由此也出现了一个法律上两难的问题:法律究竟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

  王利明委员说,目前各国的法律都采取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体现社会利益,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他说,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们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抢的,都是追赃一追到底。

  “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就拿走了,不给买受人任何补偿,对于买受人也不公平。因此,很多人呼吁对于这点要开个小口子。”

  王利明委员说,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上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在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作者: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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