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草案十大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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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5:10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一座矿山、一畦梯田,乃至一块绿地、一个布娃娃……谁是这些财产的真正主人?作为权利人,你对这些财产享有哪些权利?别人负有什么义务?财产权受到侵害要承担哪些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在北京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简言之,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法学专家解释称,物权,即对物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关系,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郑功成委员说,物权法的制定可以明晰产权,保护产权,如此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才能促动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对于物权法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参与物权法起草与修改的王胜明的评价言简意赅: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王胜明说,“制定一部物权法十分必要。” 胡康生在汇报时说,此次提请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作出了十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该草案开宗明义指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制定本法。在三审稿中,增加了一些引人注目的规定,比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有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体现了各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针对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出售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状况,草案新增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重被征地、拆迁人利益保护力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已成为引发诸多纠纷的关键导火索。对这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委员们提出物权法需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三审稿中加重了对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保护。新增的规定说,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有专家指出,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物权法草案的这些规定正是落实宪法原则的措施。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曾说,“一个人需要有两种安全感,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经过劳动和非劳动的合法收入应得到有效保护,不能明天就不是我的了,被征收走了。物权法的重要效能是在公权力面前竖起私权利保护墙。” 在今天分组审议中,吴基传委员提出,这种规定十分必要,但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修马路、建广场是否都是公共利益?应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不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挤占集体、私人财产权利。 三、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自身保护系统。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但对于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财产被非法占有、侵害,一旦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就无法主张权利,达不到民法对权利保护的主旨。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表明,只要侵权的状态在持续,都应该可以提出请求,以保护物权的绝对性,”他强调。 四、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出现,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广泛关注。这是指人们对住宅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由于归属不明确,小区中如绿地、车位等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纠纷成为突出问题。 草案三审稿中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同时,进行修改、补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五、国有矿产、海域可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是用益物权的重要内容,虽然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分别作了规定,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仍应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 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些常委会委员对这一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宅基地不得转让;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七、删除典权、让与担保权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典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 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研究。 八、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三审稿中增加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按照这一规定,“20层的大楼只盖了6层,也可以抵押出去。” 九、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考虑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一个过程。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据悉,不动产登记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这意味着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拿下,极大方便当事人,减轻其负担,体现立法以民为本的理念。 十、物权法修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对一些条文作了简化,对一些文字的表达作了通俗化修改,使物权法更加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作者:记者 崔丽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