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证法:保全证据将作为公证机构公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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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
根据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