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看得见的物权 看不懂的物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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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0:31 新京报 | |||||||||||
笔者无奈,只好举例子告诉他什么是用益物权,什么是建筑区分所有权。末了,他自言自语地说:“这些权利倒是看得见、摸得着,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这物权法仍然是看不懂、弄不明白的法律。公开征求意见,没有老百姓什么事。”记得前一段时间,《法制早报》曾经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对物权法认知度做过一个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一无所知。如此看来,看不懂物权法、不明白物权法专业词汇的人不在少数。于是,笔者在想:既然3/4的民众不了解物权法、看不懂物权法,那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又该从何谈起呢? 事实上,“看不懂物权法”的原因在于立法语言和话语风格的选择。然而,有关立法语言应该走“平民化道路”还是走“专业化道路”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一点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笔者无意去探讨这两种立法思路的是与非、优与劣。但是,物权法草案语言的高度专业化是不争的事实。可以想象,看得懂物权法并且能提出具体的修改或补充意见的人只能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比如法律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研习者等,而不可能包括那些看不懂物权法、弄不明白“地役权”、“善良取得”含义的普通民众。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际上就是“向专业人员征求意见”,绝大多数的社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也许,用“平民化”语言来制定物权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但是,面对为数众多的看不懂物权法的民众,立法者除了公布草案内容之外,是不是应该更有所作为? 江厚良(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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