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官员向律师界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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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2:12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昨日,在“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后,仍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学界和常委会委员中存在争议,比如居住权制度要不要规定、捡到物品归还时能不能索要报酬、要求他人排除妨害能不能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等。 昨日,在参加由全国律师协会、内蒙古律师协会主办、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承办的“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上,姚红应邀为来自全国各地的130名民事方面的律师做了《物权法立法的背景、过程和有关基本问题的》报告。 姚红所在的民法室负责物权法立法工作,她本人一直参与物权法的专家研讨、征求意见和起草工作。 热点问题 1 物权法保障老保姆居住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昨日介绍,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提出了居住权的问题。他说,他家有个老保姆,他就此联想到,当前,城市里有很多老保姆,如果雇用她们的老雇主去世后,下一代很可能不会继续雇用她们,那么老保姆们就没有地方住了。因此,江平提出应该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确保老保姆能免费继续住在原雇主家,直到去世。物权法草案吸纳了江平的观点。 2 拾得物价值不大可否不归还 姚红介绍,从国外立法看,有一个趋势,如果拾得物价值不大,同时不属于国家所有,规定可直接归拾得人所有。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学者建议我们立法可以和国际接轨。他们认为,捡到少量价值的物品,比如10元以内,归还没有多大价值,归还的难度也大,完全可以归拾得人所有。立法机关也有人赞同,也考虑过加以规定。“但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还是要倡导拾金不昧、路不拾遗。” 3 排除妨害不限诉讼时效 姚红介绍,在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保护增加了一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姚红讲了一个例子,一名上海市民称,邻居在他家窗户前后左右安了22台空调。她当初考虑邻居关系,不好意思说,可过了3年后,实在无法忍受,现在能不能要求排除妨害呢?按照民法通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专家讨论认为,只要危险和妨害继续存在,权利人就可以提出来,不受时效限制。“ 4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他就是善意第三人。姚红介绍,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这一制度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处置突发事件处处长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不符合国情。当前公安工作中,对于赃款赃物都要追回,还给所有人。如果像草案这样规定,肯定要产生矛盾,不好操作。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 5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给城里人 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人,禁止转让给城市居民。有专家提出,这过于绝对、简单,不符合时代要求。同时,只允许农民到城市买房,不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在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 据介绍,此次常委会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现在很多城里的老人希望退休后到乡村居住,不允许买房,他们去了之后的居住问题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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