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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有望年内出台 将追究骗取公证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0:59 信息时报
公证法有望年内出台将追究骗取公证者法律责任

针对不法分子在公证中猖狂造假,公证机构加强了防范。黄亦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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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广州公证机构获悉,少数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在公证中造假,从大量制作假学历证、学位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到直接伪造有关部门的文件,更有甚者竟然伪造全部证件骗取公证,其中绝大部分都被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识破。

  由于现行法规并没有赋予公证人员调查证件真伪的权利,对于恶意造假者也难以从法律上进行惩治。目前,《公证法》初稿正在审议中,年内有望出台。新《公证法》出台后,
用假证件骗取公证者再也不能一走了之,公证员调查取证时也将有法可依。此外,今年广州市公证业将在全国率先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将恶意骗取公证者列入黑名单。

  骗术大观

  不法分子造假花样百出 假冒公证员做假公证

  字体有异识破“李鬼”

  近日,当事人李某和张某因遗失房产证来到越秀区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以便到房管局办理补领房产证手续。在二人所提供的资料当中,有一份该公证处2000年出具的第1386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复印件,此证明书证明二人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

  办证人员在审核中发现,该公证处从未用该种字体打印过公证书,经调档查实,当事人所提供的公证书是假冒的,当办证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书原件核对时,当事人借故回家取原件走掉了,此后再也没有出现。

  假证画蛇添足露了馅

  不久前,有当事人持着广东某大学的学历证、学位证及成绩单来某公证处办理出国学历公证,公证员在审查资料时发现成绩单盖着“广东某大学”的公章及该校校长的印鉴,根据多年的办证经验,公证员认为成绩单上一般加盖的是学校教务处的章,所以对该成绩单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公证员立即向广东某大学打电话及传真核实,最后亲自到广东某大学调查。结果发现,此人的成绩单、学历证和学位证均属伪造。为此,公证员再次约当事人来公证处说清问题,当事人由于心虚而逃之夭夭。该公证处立刻将此人列入办证系统的黑名单管理中,并上报有关部门,以防止此人到其他公证处骗取公证书。

  文字竟在印章上面

  记者从广州市公证处了解到,此前曾有造假者在用虚假证件冒名顶替办理公证时,将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所有证件资料全套造假,用以办理房产委托书,如果得逞,那么就可以将别人的房子全部转走,甚至变卖。

  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发现印章存在可疑之处,文字的痕迹竟然印在印章的上面,“哪有先盖公章后写文字的道理”,公证人员经仔细查实后当即将造假者送至派出所,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调查。

  找人扮老公办房产委托

  即使持有真证件,也会出现冒名顶替的状况。今年3月,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张昱依据当事人与身份证照片上眉毛形状的差异,识破了一位当事人找朋友假扮老公办理房屋出售委托公证的事件。

  据了解,当天一对夫妇来做房屋出售委托公证。细心的公证员发现虽然男士的脸型等大致容貌与身份证和结婚证上的照片相像,但身份证照片上的眉毛又黑又粗,而男士本人的眉毛却有些稀疏,公证员由此产生怀疑。

  公证员询问男士,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将户口迁至广州的,当事人答不上来,只好主动承认了他是为帮助朋友办理公证而冒名顶替的事实。见被公证员识破,女士哭着说起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她的丈夫正在监狱服刑,而家里有急事等着钱用,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假冒公证员赚黑心钱

  近日,一名叫郭某的人冒用公证员的名义,私自刻制一枚虚假的“广州市天河公证处”的公章,以天河区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为广州某出租车公司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营业执照公证书,还煞有其事地为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等,郭某的行为是伪造国家文书的违法行为,目前已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3年,市民张先生拿着5份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找到某公证处,要求查证公证书的真实性。接待人员经查实后,确认这些公证书都是伪造的。据当事人反映,这些委托书是市内某中介公司的人帮忙办的,买房子的钱已交到这个人的手上,但产权证一直未能从银行赎出来,后来向银行打听,才知道被骗了,损失达300多万元。

  据了解,一些穿着类似公证处工作服,自称是公证员的不法分子在公证处办证大厅附近搭讪,声称提供简化一切手续,特快办理公证书的服务。当事人交了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的“公证费”之后,换来的却是伪造的公证书。

  公证业尴尬

  骗取公证者大多一走了之

  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证件真假多凭经验识别

  无法取证遗产继承搁浅

  在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但公证机构不同于公安机关,本身不具有调查权,因此材料的真假很多时候只能凭公证人员的经验进行识别。广州市公证处刘璧华主任无奈地说,对于那些违反程序的公证,他们可以拒绝公证,但对于一些蓄意来作假公证者,就很难进行防范了。

  越秀公证处调查取证员黄小姐告诉记者,相关机构在配合公证员调查取证是出于对公证的理解,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只能采取变通方式,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材料及证人(知情人)或发表声明书。

  公证员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办理的一个遗产继承公证就因无法进行调查取证而没有办成。由于死者的存折遗失,依公证程序,不了解遗产中究竟有没有存款以及存款的具体数额,是不能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的。而银行方面规定,存款额涉及储户的隐私,只有公检法三部门才有权查看,遗产继承公证因此没有办成,当事人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

  被识破后撕烂材料而去

  记者采访多家公证处了解到,大多数利用假证件或者冒名骗取公证者在被识破或者遭到质疑后大多落荒而逃。即使被识破,很少有人被送至派出所,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位公证员告诉记者,有一次一对“夫妻”来做财产公证,刚坐下,公证员疑惑地问那位女士,为何大白天还戴着墨镜,“夫妻”二人听得此话,马上拿起证件就往外面跑。公证人员后来猜测可能是男士请朋友或者是雇人假扮妻子而来,因为心虚,以为是工作人员产生怀疑而逃跑。

  “还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询问几句后,当着公证员的面,将所有材料撕得粉碎,然后跑掉。”一位有着多年公证经验的公证员告诉记者,由于没有最后确认当事人拿的是假证件,就不能将当事人送至公安机关,许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时间差跑掉了。

  法规进展

  《公证法》将授予公证员调查权

  根据来自国家司法部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年内有望出台,取代用了23年的《公证暂行条例》。

  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在《公证法(草案)》的讨论中,已经有专家及从业人员对授予公证员调查取证的权利表示极大的关注,此点将会在最后确定的《公证法》中有明确的体现。

  在《公证法(送审稿)》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需要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文件,核实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信情况,并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证进行必要的勘查和检验,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此,一名从事公证管理二十多年的公证人许先生认为,调查权方面还需要“规定一种强制权”。一位参与意见征求的法学专家告诉记者,除去应当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调查权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外,也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调查不予协助配合的责任予以明确。

  送审稿中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假冒充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题策划 吴斌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姚嘉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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