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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物权立法能否公布立法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9:59 新京报

  《物权法(草案)》现正向公众公布并征求意见,但公众对物权法有多少了解?《法制早报》在北京、广西、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的调查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质权,一无所知。

  征求公众意见应让公众看懂

  从实务的角度看,普通民众不了解、看不懂,并不妨碍该法发挥保护民众的作用。因为,律师自然会向当事人详尽解释其含义并保护其权利的。不过,既然向公众征求意见,那还是应该尽最大的可能让公众看得懂。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布法律草案的同时,也公布立法理由———对于每一概念予以扼要解释,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取舍予以说明,既可是法理上的说明,也可以外国立法、本国习惯、已有判例进行说明,从而令读者明白,立法者为何选择对这个问题这样规定,对那个问题那样规定。

  立法者有责任解答法学界、律师和公众的疑惑。这并不是难事。法案起草者肯定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

  比如,王利明先生曾主持过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公开出版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其中就包括《物权编》,厚厚一大本,对每一条文,都详尽列出了《立法理由》及《参考立法例》。立法理由主要是起草者的阐述,而立法参考例则援引了各国的相关立法。

  当然,学者提出的立法理由,比较详尽和学理化,且过于繁琐,立法者大可对其予以精炼,从而最终形成立法机构认可的权威立法理由。这种理由可详可略,对于公众最为关注,学界议论最多,在政治上又似乎最敏感的条文,草案起草者理应给出最为详尽的说明。

  这种立法理由,不仅对于公众理解法律极有帮助,也大大有助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推进法律研究的深入。

  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抽象的法律条文肯定是不够用的。这时候,法官就需要探究立法者制定这一条文时的用意。有了立法理由,立法的原始意图昭然在案。法官可以据此对条文进行某种引申、类推或解释,从而解决摆在他面前的案件。

  立法者应将自己的思考告知公众

  中国的法学研究长期与立法、司法实践脱节,对此立法部门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立法部门通常相信政策甚于相信知识,因而形成了立法不给理由的习惯。对于光秃秃的法律条文,学者最多只能进行字面上的解释,而无法进行法理上的探究。

  因为学者并不知道立法者是如何思考、如何取舍的。更进一步说,立法者在公布法律草案时附上立法机构认可的立法理由,具有更为深刻的宪政含义。这样的做法将会向公众表明,正在制定的法律,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制定的,而是综合考虑了现实的需要、各国立法经验、本土固有习惯、法学学理、司法判例及公众意见,经过理性的思考、选择、取舍,最终才形成的。

  如此做法将从根本上改变国人对于法律的认知。经常有人批评,中国人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缺乏尊重之情,好钻法律的空子。不过,形成这种心理的主要原因恐怕是,在很长时间里,法律制定过程缺乏立法者与公众的沟通,民众当然也就对这样的法律没有好感,法律精神自然难以树立起来。

  假如立法者从一开始就以理性精神制定法律,并以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律人群体和公众,则法律就很容易走入公众的心中,获得他们的认可。这样的法律,不依靠强制,也能发挥它的效力。而立法者所追求的,难道不就是法律的自动实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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