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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杂志:是非功过说严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5:45 《环球》杂志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大会上坦言,“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用的特殊手段。但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开始制约公安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

  北京市率先告别“严打”,是否预示着这个在中国曾经家喻户晓的词汇将要淡出政治舞台?

  回顾历史,从1983年至今,中国共进行三次全国性“严打”,而各地区域性“严打”则至数百次之多。然而,“严打”的效果和它的“声望”似乎不成正比。权威资料披露,1983年中国首次“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开展第三次“严打”。

  难以摆脱“运动”色彩的“严打”之所以给人以治标不治本,除草不除根的印象,根本症结在于“重惩罚,轻预防”,一味地强调事后“打击”的功效,忽视事前预防的作用。

  北京市对“严打”态度的这种转变意义深远。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他看来,减少犯罪,应当采取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来加以预防。

  尽量铲除罪恶存在的土壤,才是减少犯罪的正途。这种“预防”的思路,意味着不再将“打击”看作应对犯罪的唯一、最高手段,并且随着预防功效的逐步显现,人们将从心底摒弃以“严打”换取社会安宁的想法。

  20年,一代人。20年,世易时移。也许,中国真到彻底告别“严打”的时候了?

  是非功过说“严打”

   萧瀚

  “严打”之功

  以现代法治精神衡量,“严打”与之相悖。但是,如果不从一种几乎绝对的价值立场考察“严打”的历史,我们不得不从一种特定时空的角度出发来观照“严打”现象。

  从1983年至今,全国性的统一“严打”共经历过三次:

  1983年邓小平第一次发动“严打”的时候,中国距10年动乱结束不过几年,“文革”留下的烂摊子开始发酵发臭,由于制度本身尚未有效变革,各类犯罪甚嚣尘上,因此社会治安一片混乱。

  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简称“严打”。 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4项法律,对“刑法”做了补充修改,把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死刑,而且要求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全国政法机关根据以上决定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运动,主要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第一次“严打”历时3年半,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团伙19.7万个,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

  1996年4月,中央又一次发动“严打”,此次“严打”的重点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侦破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件,打击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对群众数额巨大的多发性盗窃案件”。

  2000年,中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6年上升了6倍。2000年12月,中国政府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运动。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从一个国家总体的社会治安角度看,应该说三次“严打”确实暂时性地给社会重新带来稳定,“严打”使一大批久拖未决的大案要案得以解决(至少现象上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严打”之过

  正如不能将“严打”说得一无是处,同样也不该将“严打”说得国色天香、风华绝代。“严打”于社会有功,也带来许多负面后果。

  一、“严打”与冤案

  明代初年,都城金陵的一个元宵节,有人制作了一则画谜,画中一位大脚女人怀里抱了一个大西瓜,谜底是“怀西女子好大脚”,这是讽刺朱元璋的皇后马氏的,因为她是淮西人,并且长着一双没有被摧残过的天足。朱元璋大怒,查找制谜者不得,于是大开杀戒,将整条街巷的人全杀了。

  “严打”一般发生在社会治安比较严峻的时候,但是因为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正常办案,只好求其次而集中打击,虽然其做法没有朱元璋这么极端,但结果相似:容易产生冤案。

  近十年来,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巨变,这些变化虽然由于种种干扰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但与10几年前相比已大大改观,然而在严打期间,这些制度上的良性变化却无法有效遏制冤案的发生。

  目前没有详细的统计数字表明历次“严打”期间到底制造了多少冤案——也许永远也不会有。由于我国公共信息制度的阙如,我们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以资分析,但是从非“严打”期间一些报道中却能看到死刑冤案之怵目惊心。一个完全符合常理的推断是,既然平常时期,人命关天的案件都能够这样随意,那么非正常时期就更不必说了,当然这种比较必须以法治基本制度相同的时期作为参照系才有价值。

  “严打”虽然也取得一定成果,但无法与冤案相互抵消,冤案必然侵害人权。于社会而言,少数的冤案可能不可避免,但对当事人而言这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而且可能是一生的灾难,尤其是“严打”期间被冤杀的人,他们所失去的不仅仅是肉体,还失去了名誉,甚至是整个家族的名誉!

  二、“严打”与刑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自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已经逐渐在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同。难以否认的是,“严打”的“从严、从重、从快”原则有违这两项刑法基本原则。在新刑法出台之前,从法理意义上来说,这“三从”原则也与旧刑法相冲突,在第一次“严打”时,《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就规定了“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滥用死刑打开了闸门。

  从实体法意义上讲,原本许多不该判处死罪的被告,也因这种特殊时期被判处了死刑,《刑法》在一定意义上被悬置了。

  有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两位中年男女,女方寡妇,男方单身,两人虽未成婚,但感情甚笃,一次两人有了一点小小的争执,并且发生了肢体上的拉扯,女方挣脱时用力过猛,摔倒在石门槛上,太阳穴触及硬器而死,男方因此而被判处死刑。虽然这是个冤案,但男方对于死亡没有任何恐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他所愿,临刑前男方要求到女方的坟头凭吊,绕着女方坟墓走了三圈,对着坟头说自己就要来陪伴她了,据说他是微笑着受刑的。

  这是1984年“严打”期间,在我老家发生的一个案件,至今令我有一种源于生命本身和爱情同感的痛惜。这起案件如果在平常时期,断不至于判处死刑——能为他作证的人很多,与那些无人信任的枉死者相比,他可能还算幸运,因为人们都同情他,知道他不是杀人犯。然而本案的司法置《刑法》于不顾则是事实。

  “严打”还有违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它常常伴随着刑讯逼供,伴随着公检法取消分工。在一篇流传甚广的文章《严打幸存者左长钟》里,采访人老威说:“所谓‘严打’就是从重从快,公、检、法三家坐在一间屋,甚至一条板凳上审案,如果你要抵赖,不按承办机关的要求‘供认不讳’,就吊就捆,打断肋骨算便宜了。”这一叙述未必完全符合所有的“严打”司法程序,但无疑具有典型性,尤其是对第一次“严打”而言。著名诉讼法学家陈光中先生的《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一文也批判了这种破坏《刑事诉讼法》之举,他说:“‘严打’……不仅一度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合办案,实际上把侦查、起诉、审判三种程序合并进行。”

  “严打”甚至还伴随着剥夺被告几乎所有的诉讼权利。在1983年9月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某些案件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原规定的10天改为3天。

  对大部分案子而言,这3天的上诉期实际上可能只是个摆设——我们可以想像,一个可能事关人命的案件只有3天上诉期限,这是多么苛刻的制度!在这里,我们还看到,恰恰越是生死攸关的案件,在“严打”中越是易被草菅以待,这确实与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相悖,与现在的刑事司法原则更是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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