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东方周刊:物权法催生私法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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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9:36 瞭望东方周刊 | |||||||||
一个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只靠公法协调社会关系,没有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很难和谐的 与前几部交付“全民讨论”的法律草案不同,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充满了让普通公民感到陌生的专业术语。
“但人们应该熟悉它,因为《物权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对这个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必要性做了解释。 应时而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从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3个工作日内全国人大接收到的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数量看,人们对《物权法》的关注程度超过了上一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婚姻法》。 在提交全国人大的反馈意见中,有一份发自昆明。年近七旬的昆明市民张琪女士看到《物权法(草案)》总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非常兴奋,立即让儿子给人大网站发反馈意见,询问《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是否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衔接过去发生的物权争议。 张琪女士的父亲张培光是云南著名实业家,曾经在昆明市的繁华地段庆云街留下一座1200平方米的私宅。1999年旧城区拆迁,张琪的邻居们都得到了补偿,但是房管局坚决不给张家按原面积补偿,因为他们认为张培光属于“逃台人员”,房子本应进行“私改”,予以没收。 为了得到补偿,张琪这几年的心思就放在到处寻找当年张培光掩护地下党,发展民族工业的证据,以证明张培光是“民主爱国人士”。 “如果早知道公民在物权面前都是平等主体,如果1999年就有《物权法》,可以登记不动产,哪里会有这么多麻烦,所以我很想知道《物权法》能不能解决历史上的问题。”张琪在电话那端说。 全国人大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学者们的疑虑。人们能否真正领会《物权法》深远的实质意义,曾经是民法专家的普遍担心。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抱怨,很多记者找他谈物权法,问的都是“拾金之后该不该昧”、“自家封闭阳台小区物业要不要管”这些问题,这当然也属于《物权法》规范的范围,但如果《物权法》规范的仅止于此,那也没有必要兴师动众,集全国民法学界之力,用八年时间来起草这一部法律草案。 无独有偶,王胜明也不得不在新闻发布会上反复解释:物权法不是物业管理法;并且主动引导记者们去关注《物权法》所规范的国有资产流失、拆迁征地补偿、不动产登记等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焦点问题。 民法学家梁彗星曾经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中写道:“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长期生活在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对“私法”概念感到陌生是很自然的。 梁彗星判断,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积累了一定财富,现有的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司法实践呼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出台。 正因如此,专家们对《物权法》讨论和实施寄予厚望,他们希望“物权”、“善意取得”能够像“合同”、“公司”、“股票”一样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 期待突破 据专家们介绍,受全国人大委托,社科院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为12章435条;人民大学起草小组拿出的草案有6章575条;而全国人大办公厅最终公布的草案却只有20章268条。最终公布的草案不仅条目简洁,且行文上要比研究机构的草案更加“平易近人”。 就是这个相对简洁的草案,却对城市居民小区的物权安排和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作了相当详细的规范。 人大法工委专家解释说,这三章内容涉及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规定也最详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两个由选举产生的非公权组织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力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得到确认。 《物权法(草案)》受到学者们一致好评的是,很多条文都站在物权权利人的立场上,强调保护他们的利益,明确规定公权机构不得在不动产登记、土地发包、宅基地划拨等环节侵犯权利人利益,体现了民法立法限制公权的原则。 与一般学者关注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观点不同,孙宪忠更为关注的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 孙宪忠认为落实到自然人为代表的所有权,自然有人积极实现物权,依法争取权益;倒是代表人不确定的所有权最可能受到侵害,他希望通过“公法法人分级制”来为国家所有权找到尽职的守望者。 《物权法(草案)》部分体现了这个思路。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而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孙宪忠预计,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集中的热点,因为这个领域有很多实际问题都有待于立法上的新思路来解决,他表示希望公众意见能够促成《物权法》的突破。 民法典将提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6月底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对《物权法》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比如最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并没有在《物权法》中得到清晰表述。 王胜明表示,《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定之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体系中的一部分,它实施后,将带动相关法律加速出台。 王胜明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中的民法草案共有九编,《物权法》立法完成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加上现行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就基本具备。 著名法律专家蔡定剑认为,民法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18世纪的《拿破仑法典》有1000多页、《德国民法》也篇轶浩繁,而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有156个条文。 中国现在的经济规模何止百倍于18世纪的德、法,所以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案件,无论是在《民法通则》或者单行法上都找不到相对应的裁判规则,逼着最高法院学习英美法系,不得不制定许多批复和解释,甚至借解释的名义创设法律规则。 民法专家梁彗星也指出,民法典缺失,使许多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给行政部门干预市场经济和民事生活留下了空间。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物权、债权纠纷越来越激烈,最近河北、湖南发生的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就说明,一个财富迅速增长的社会,只靠公法协调社会关系,没有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很难和谐的。 梁彗星介绍说,俄罗斯、蒙古1994年完成了民法典;1996年,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完成民法典。现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作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的中国仍然没有颁行民法典是很遗憾的。《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卢波/北京报道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