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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人大代表的表达权不可随意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0:53 东方早报

  7月20日的《新京报》报道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进行修订,正在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修订草案明确了不能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六个“禁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粗略一看,这六大“禁区”似乎规定得很好———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人大代表的角色日益重要,因此也产生了一些不良风气,比如有的人大代表借口民主监督不适当地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还有些代表由于素质低,所提议案或者建议让人啼笑皆非。这样的状况的确需要改变。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和有关宪政架构设想,人大代表制度的基本意义在于使全国民众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大会行使其权力,通俗地说,人大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代言”,二是“监督”。

  既然人民代表是基于宪政架构而设置的代言角色,理当代替选民说话。尽管代言过程中难免泥沙俱下,但这恰恰就是民主的特色和真谛———各类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如果一味要求有关代言人只能表达哪种声音而不能表达哪种声音,那就陷入了对代言机制的“预设真理”怪圈。

  明白了这个基本道理,我们再来考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举措,就会发现其不合适之处。

  显然,北京市的设想是通过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范围进行适当规范,以杜绝人大代表的假公济私行为和不适当的言论,但问题是,这种限制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却客观上限制了人大代表的表达自由。

  既然人大代表制度的特色之一就是“代言”,那么,只有在充分保障其表达权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说人大制度得到了基本的程序保障。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所有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样的规定,表面上是尊重人大代表,实际上是尊重了全体选民和民主制度本身。该限制性规定,恰恰就是以因噎废食的逻辑,对人大代表以及站在他身后的无数选民意见表达自由的限制。不管人大代表是假公济私的建议,还是明显违背常识和公理的意见,这也仅仅是一种意见而已,它是否能在最后成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意见,还要根据人大组织规则,并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才能决定。

  该规定以人大常委会的权力限制了人大代表的权力,更是典型的“反向民主”。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是由人大代表们选举产生,并对人大代表负责的机构,它的权力仅限于法定授权和人大代表的授权。

  其实,如果我们真正充分认识到民主的真谛,并根据民主政治的规则办事,那么,对于人大代表的任何意见,一方面,有关机构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需要事先将那些意见定性为错误,另一方面,即便有的人大代表真的是假公济私或者谬论百出,选民完全有权根据民主的原则,及时监督甚至罢免。(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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