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赌”为何未定赌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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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2:34 《小康》杂志 | |||||||||
本刊记者 许海建 报道 从今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如今已近尾声。其中,官员赌博问题,一直是专项活动打击的重点之一。 5月8日,“官赌”蔡豪文案判决。出人意料的是,蔡并没有以赌博罪定罪。这到底
蔡豪文一夜成名 蔡豪文案事发之初,好多人没想到会影响这么大,直至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才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 据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披露的数字显示,中国内地每年有近6000亿元资金流向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赌场或赛马场,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款。而这些公款就是蔡豪文一类人弄过去的。 看看一些涉及赌博的落马高官的涉案数字便可以明白: 原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曾先后17次到港澳赌博,最多一次3天输掉上千万。 原湖北省驻港办事处主任金鉴培,常年泡在赌场上,几年间挥霍掉1.4亿港元的公款。 原广东省台山市体育局局长李健扬,1999年至2001年间到澳门赌博达100 多次,仅2001年5月就先后15次到澳门,在一个月内挥霍公款700多万元。 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广电局局长张小川等人挪用公款2亿多元,其中1亿多元输在了澳门赌场。 以赌扬名的官员还有:原珠海市工商局局长钟维顺,绰号“老虎机”局长,去澳门的次数最多一个月达20几次;原陕西南郑县阳春镇党委书记刘贵正,对赌博“欲罢不能”,被人称做“赌博书记”,等等。 蔡豪文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担任吉林省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分21次挪用本单位公款318.55万元,并用这些款项多次到境外参与赌博。27次出境中,只有3次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境,其他24次都是自己带车以休闲游的方式进入邻国。 5月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为何未定赌博罪?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没有认定蔡豪文犯赌博罪。 事实上,近期媒体披露的不少官员豪赌案,往往最后都以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定罪,而并未定以赌博罪。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解释,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除以赌博为业外,单纯的参赌行为不能以赌博罪定罪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如此。“但这并不会放纵那些参与豪赌的国家工作人员。”陈强调。 陈国庆说,事实证明,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明显超过个人合法收入的豪赌的,一定涉嫌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犯罪,以此为线索深挖细查,一般都能查出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罪,其刑期远比赌博罪重得多。 陈国庆认为,要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豪赌或赴境外参赌问题,必须从源头治本,行政、经济和刑事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并用,如健全、完善和落实用人制度、监督机制、财务制度。既要保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又要有必要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他说,国家工作人员豪赌或赴境外参赌问题,主观上是这些官员腐化堕落,嗜赌成性。深层次分析,还是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官员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如可以随意调动巨额资金,可以随意出入边境等。因此,此次禁赌专项行动虽已接近尾声,但禁赌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赌博问题原因复杂,想仅仅通过刑法的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可能的。”陈国庆告诉记者,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总结禁赌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如加大对出境人员携带现金的监管力度、限制和切断赌博资金支付和流通渠道等综合措施和手段,有效地迫使了我国边境附近的绝大多数赌场关闭或转行),深入研究完善禁赌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长效禁赌机制。 国外官员禁赌大全 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包括博彩业在内的各类赌博市场管理很严,而且严禁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政府官员更是休想动用公家的一分钱。 据了解,上至国会,下至县市,美国政府官员操守规定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得利用政府资金和财产进行赌博、娱乐或其他私人目的。” 法国制定了《反腐败法》,如果哪位公务员敢越雷池一步,那么他不仅要被判1天到10年的有期徒刑,而且还会被罚得倾家荡产。不管是《公务员行为准则》还是《反腐败法》,都有详细的条文规定,公务员一律不准进赌场赌博,违者将受到公务员的最高处罚——开除公职。 为了防止官员赌博,欧洲各国政府机构还在赌场、银行等场所设置了重重“关卡”。最主要的是身份检查。赌场的身份检查绝不比中情局的身份检查松,绝不容许公务员入内。 比利时在国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4万人的禁赌名单,并将这一名单输入司法部门的电子管理系统进行监管。这4万被禁者只要进入赌场,电子监管系统会在几秒钟内亮起“红灯”,告诉赌场管理人员,此人系赌场被禁人员,属劝阻之列。如果赌场不遵守这项规定,其经营执照就有被吊销的危险。而对那些不遵守禁令的国家公务员,则要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如停发一段时间的工资或彻底砸掉其“铁饭碗”。 除了政府的监督机制外,政府官员的“紧箍咒”还来自民众和媒体,即政府官员随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德国下萨克森州的一位前部长,在美国度假时借用公款“境外赌博”,受到严惩。此事被揭穿后,他不仅遭到了公众谴责,还“连累”上司,该政府部门被迫集体引咎辞职。 专家观点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可以考虑借鉴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禁赌法。将目前专项行动中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各部门在禁赌工作中的职责、禁赌工作中的政策界限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作为规范国家禁赌工作的部门法。 楼伯坤(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总体看“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适时的,也是适当的,是在刑法框架内对赌博问题作出的解释。治理赌博乃至官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立法可以解决的。现行的刑法已经可以满足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所要强调的只是在司法中严格执法就可以了,不是什么问题都是要刑法来解决的。 傅达林(法学学者): 当前打击赌博犯罪还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目前对于公务人员豪赌及到境外赌博仍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赌博罪的处罚规定也偏轻,量刑没有档次之分,法定最高刑偏低,附加刑中没有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使得赌博的风险成本偏低,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禁赌立法必须将赌博官员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官员头上架设起预防赌博的“高压线”。 郭学英(律师): 按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要构成“赌博罪”,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则必须有“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很显然,泛滥于现实中的“官赌”, 其主、客观要件皆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赌博罪”尚不成立,“从重处罚”岂不是一纸空文?我认为,打击“官赌”的关键始终还是“反腐”,针对官员挪用公款、权力寻租的赌资渠道,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管制度,实施科学正规的审计等,从而建立长效的禁赌机制。- 相关专题:《求是》-《小康》杂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