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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取消强制婚检四大理由提出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国家七部委组织研讨会,专家质疑取消强制婚检四大理由

  本报讯 记者廖怀凌报道:前天,国务院妇工委联合七部委专题研讨婚检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建议理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关系,尽快恢复强制婚检,由政府承担婚检费用。

  研讨会名称为“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由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计生委、广电总局、残联七部委联合举办,听取来自全国各地几十位法学、人口学、社会学、医学专家的意见,对是否恢复强制婚检的议题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医学等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讨。

  广东省政协婚检专题视察团副团长、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颀作为广州市的唯一代表出席会议。他认为,目前全国针对婚检问题的争论不休,从学术层面的探讨演变到部门之间的矛盾,政府在短期内难以决定是否全面恢复强制婚检。人口素质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王颀建议先对部分地区、部分婚检项目实行“指定性免费检查”,例如可以在广东“第一遗传病”地中海贫血的高发地区———梅州、肇庆、云浮、韶关四市推行免费、指定的“地贫”单项检查。

  取消强制婚检四理由站不住

  1、取消强制婚检是对你的尊重;2、设了孕检关,婚检多此一举;3婚检项目繁多并且收费偏高; 4、强制婚检在国际上并不通行

  本报记者 廖怀凌

  “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专题研讨会前天在京召开。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从对家庭、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和对社会负责的角度,都应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而且这一检查应该是免费的。

  对于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有关部门和赞成者列出了很多理由。研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这些理由是令人怀疑的。

  取消强制是尊重公民权吗?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一———“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赞成者认为,取消过去的强制性婚检规定,婚检成为当事人的自选项目,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反驳说,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公民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对公民权范围的规定是依据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没有抽象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权。举例来说,结婚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没有强制性限制的。比如,有近亲血缘关系的不能结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一定年龄;非婚女性不能使用技术辅助手段生育等。

  “强制性”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比如能说规定商家不得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吗?同样,强制性婚检并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而法律取消强制性婚检,也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尊重。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

  至于取消强制性婚检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的说法更有些牵强。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原有的高婚检率大幅度下降,出生婴儿缺陷率呈现反弹趋势,全体人口健康面临的风险因此而扩大,家庭和社会为健康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增高,这难道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吗?

  婚检与生育一定没关系吗?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二———“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结婚并不等于生育,为后代健康考虑,应加强孕检,婚检显得多此一举”。持此主张者认为,婚姻和婚育是可以分开的,婚检与生育没有关系,不能承担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翟振武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在中国社会生活实践中,婚姻几乎等于生育。绝大多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生育是婚姻的自然后果。孕检十分重要,是在怀孕之后,而婚检是在怀孕之前。

  婚检和孕检是保障结婚双方及下一代的两道防线,各司其职,不能互相取代。从预防的角度看,取消婚检,仅保留孕检,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孕检是在有怀孕这个事实之后进行,即使发现胎儿有缺陷,无论是流产还是引产,补救的成本和对妇女的损害都是巨大的;

  二是多数孕检往往只对胎儿进行检查,来自父亲方面的遗传疾病常常被忽略了。因此,光靠孕检把不住出生婴儿质量关,婚检所把守的关口与孕检把守的关口并不是等同的。

  婚检疾病检出率低、成本高并不能成为取消它的理由。我国的婚检疾病检出率2002年是9.2%,约每10对新人有1对可能因为健康问题慎重对待婚姻。2001年全国879万人参加婚检,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病2万人,艾滋病84人;检出精神病患者1.5万人,其中严重患者6500人。把婚检的成本与维护全社会家庭及后代的健康收益作对比,婚检的成本微乎其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婚检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避免遗传病的发生,还能及早对一些患病妇女(如先天性心脏病)提出能否妊娠的指导建议,保护这些妇女的生命健康。

  收费偏高是取消的理由吗?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三———“婚姻法规定不明确,婚检项目多、收费偏高”。持论者认为,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根据婚检结果不能确定可否办理登记。

  专家认为,这是混淆了婚检“应该不应该”和“怎样实施与规范”两个不同的问题。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明确,征求医学专家意见明确就是了。对检查项目多、乱收费和高收费等现象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应该在操作层面上解决,而不应该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把强制婚检制度给取消了。

  我国能套用别国的做法吗?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四———“强制性婚检在国际范围并不通行”。赞成者认为,世界上好多国家推行自愿婚检,强制性婚检并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复旦大学卫生技术评估中心黄蔚研究员反驳说,阿拉伯语世界的政府,包括埃及、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摩洛哥等都从上世纪开始提倡婚前检查。

  美国上世纪30年代就以法律形式规定结婚前需要强制筛查的疾病,比如梅毒、淋病、结核病等。80年代后,随着艾滋病逐渐成为公共卫生领域关注的问题,伊利诺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对提出结婚申请的人群实行强制的婚前艾滋病抗体筛查。

  在塞浦路斯,结婚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得到结果后,人们可以自己作决定是否结婚。如果携带者决定要生孩子,妇女自动进入产前筛查,确定婴儿是否患病。如果父母愿意终止妊娠,国家为流产埋单。对地中海贫血的强制婚检在高发地区如土耳其、伊朗、希腊、印度等很普遍。

  翟振武指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一些国家推行自愿婚检的做法可以借鉴参考,但绝不能照搬。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检率立即全面崩溃的客观事实已经清楚无误地告诉我们,不管怎样从国外引经据典,“自愿婚检”的道路在中国,至少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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