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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评论:应严格禁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14:44 红网

  作者:张立强

  《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界群众纷纷发表意见予以密切关注。对于草案中有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有人提出异议,并建议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理有大致如下: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农民只有在治病救命、子女上学等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不是个别现象,尤其在许多“城中村”和城郊结合,简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杜绝这种现象;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等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允许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7月28日《新京报》)。笔者认为,此举万万不可,否则贻害无穷,一发二不可收拾。

  首先,将使我国耕地面积锐减,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众所周知,农村土地不只担负着供人居住的功能,也是全国人民粮食、蔬菜的生产基地,若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势必进一步缩减我国本来就不多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减少势必进一步影响我国粮食、蔬菜、农牧产品的供应。再者,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的居住要求,而是想在农村建一座供其休闲、娱乐的“后花园”,这样的“后花园”只能是造成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将导致某些农民流离失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中可以看出,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农民必将流离失所,这样一来,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再看主张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者的理由,那根本不能成其为理由。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那么对其转让到本集体以外的行为进行限制有何不可?农民在治病救命、子女上学等特别需要的时候是会想起出卖住房,然而此时你敢购买其住房吗?根据法律规定,此可为乘人之危,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再者,若其出卖,让其何处容身?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不是个别现象,是,是这样,但这是由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所致,并不预示着其具有合法合理性,也不必然导致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等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这是个问题,但是并不一定非要在自己的房里才能居住,这完全可以通过租赁农村的闲置空房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愧为英明之举,既符合基本国情,又符合绝大多数人民利益;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只能是使耕地紧张、某些农民流离失所,再有也不过是迎合城市有钱人的私欲而已!

  推荐:物权法草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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