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如何看“十元卖掉民主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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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03 潇湘晨报 | |||||||||
作者:邹云翔 十元钱“卖掉”民主权利。在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岳村不久前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郑金成通过包酒席请客、送烟、送钱等手段“拉票”,最终当选为岳村村主任。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揭发郑金成贿选的村民中,不少人都是当初的“受贿者”(新华社8月2日)。
十元钱卖掉了民主权利,这样的事情充分地体现了基层民主的不足,但是笔者认为民主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更民主的方式进行解决,而不能因为民主存在不足,而否认在基层实现民主的必要。 首先,民主的不足可以通过更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比如,对于当选后不履行竞选承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弹劾罢免程序的启动来解决。而对于当选后玩忽职守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有关的监督程序来完成,民主可以保证村民们是村里的主人,而当选者随时在村民们的监督中。民主提供的这些救济途径证明了,实施民主中出现的问题,其实只是民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的结果。 其次,我们要正确对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实施民主离不开法治,民主的品质决定了法治的质量,而法治本身是否完备又影响着民主的实施,我们视这些不足为民主的缺陷倒不如视为法律的不足,视为我们尚没有为民主的实施准备好良好的条件: 一则,刑法没有能够很好的保护好基层自治单位的选举。我国有破坏选举罪,但针对的却是选举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刑法的缺位使得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有力的遏止。 二则,有关的诉讼法没有赋予民众更多的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民主选举是选举基层单位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农村集体的财产依然属于农民大众,但是当管理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时,法律却没有赋予其起诉的权利,比如在征地、村属企业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管理者往往私自做主,村集体的民众却为其买单。 因此,民主中存在着种种问题,说明了我们必须深化农村民主改革,而不是因噎废食,因为民主实施中存在着问题而否定民主。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