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从余斌现象看贪贿行为的变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54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陈杰人 8月2日,《重庆晨报》报道了一个看起来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被当地法院判刑3年,缓期5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尽管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15.47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可不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院在拒绝认可余斌的理由的同时认为:“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消息披露后,围绕余斌是否应当就其已经用于公益事业的10多万元贿赂款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社会各界意见不一。反对法院判决意见的人士认为,今天,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实属难能可贵,他至少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正气”和“大公无私”,因此不应当被处罚。 还有一种意见则略显“中立”,认为贪官的本性是通过贪污贿赂所表现出的“利私性”,尽管余斌受贿行为是违法的,但他将钱用于公益,和严格意义上的贪污贿赂行为有质的区别,至少表现出一种官员的“次道德”,因此不主张处罚。 在我看来,上述争论正是情和法的冲突。从法律层面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没有错,因为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余斌收受巨额贿赂款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及主体和客体等方面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他将受贿款用于公益事业,则是受贿这一违法行为完成后的后续行为,不影响前面行为的性质。从情感层面看,如前所言,当人们习惯了贪腐的社会风气后,突然面对一个“良知尚存”的受贿人,从心理层面感觉乱了套。如果再考虑到社会所存在的“劫富济贫”和其他伪善心理,余斌的行为确实让部分人感到无所适从。 我把围绕余斌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心理矛盾称为“余斌现象”。这种情法之争的现象。其实反映出某些官员的贪贿行为模式和心态在发生变化。 毫无疑问,即便余斌将这些钱用于公益事业,捐款也罢,解决教师工资也罢,都是以其个人名义做出的。余斌花了受贿得到的钱,但心理的高尚感和社会评价的增高又使他获得了其他收益。从本质上看,既然余斌花的钱使他获得了其他个人收益,还是应该认定他已经占有了该受贿款的相关利益。 其实,反对处罚余斌的人都犯了一个认识上的错误———只是从表面上静止地观察受贿者是否获得利益———如果用发展的眼光从实质上去考察就可以发现,贿赂款总有花掉的时候,甚至也多少有些要用于公益,如果主张以贿赂款的用途正当与否来衡量是否构成受贿犯罪,那就给了贪贿者以绝好的理由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余斌现象让我想到了前段时间盛行的“廉政账号”———受贿者将所收款项匿名交给一个预设账号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甚至还可以获得荣誉。而实质上,这些赃款往往又被账号设置者用于其他方面,比如发奖金、买汽车或者其他。 余斌现象也罢,廉政账号也罢,其实都可能成为当今贪官们在贪污贿赂的时候规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一些贪官正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心理,以行善等名义洗刷自己的罪名。可以想像,如果我们不追究受贿者余斌的法律责任,明天就会有无数贪官效仿,一旦有人查到其贪贿事实,马上捐款以逃避责任。 这种贪贿行为的变异性值得我们高度警惕。一方面,它和传统的贪贿行为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该收的钱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又极具欺骗性,对它处理不坚决,还会引发诸如沽名钓誉等一系列的社会丑恶现象;同时,还会诱导行贿人变通办法行贿,增加社会腐败的途径。 要知道,这个社会缺的不是道貌岸然的理由和伪君子式的做法,而是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制度和精神。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