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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要严查“小金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0:2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周利华) 记者日前获悉,为加强对国家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切实解决个别单位和部门存在的设立“小金库”的突出问题,呼市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设立“小金库”问题的意见》。

  据了解,“小金库”是指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
留应缴入国库或财政集中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对预算内外收入及按规定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和其它资金(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存放的资金),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行为。

  《意见》规定,对于存在如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和上级各类拨款以及单位的其它收入而不列入财会部门账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将公款及其滚存节余额以个人名义存储、保管的,以各种名义虚构业务成本或虚列经费开支,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核销套取现金形成账外资金的,将单位接收或收取的酬金、馈赠、回扣、票外款、手续费等资金纳入“小金库”的几种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而对于存在如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保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纳入“小金库”的,行使收费、罚没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将不出具规定票据或不开具票据收取的资金纳入“小金库”的,将国有资产变价收入、非经营性资产作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小金库”的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分。

  《意见》还规定,存在如用于办公等各项费用支出的,发放资金和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等支出的,以庆典、慰问、祝贺等名义,给相关单位和人员送礼金等支出的使用“小金库”资金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而对于存在如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各种费用的,用于买卖股票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用于旅游、健身等高消费娱乐活动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的使用“小金库”资金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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